智库河南
映象首页 > 智库河南 > 理论共建 > 正文

树立正确权力观需要深化认识的几个基本问题

2022-04-29 15:35:25 来源:映象网

[摘要] 作为权力的特殊形式,公共权力是由人民授予,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权力形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需要深化认识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权力的概念在学界可谓众说纷纭。从宽泛意义上说,权力指影响力或支配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效果的能力”,它规定着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种特殊关系在社会中无处不在,而真正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公共权力,本文所说的权力观主要是对公共权力的认知和判断。作为权力的特殊形式,公共权力是由人民授予,以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权力形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需要深化认识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一、要正确认识公共权力的属性和功能

在界定权力属性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工具理性主义,认为权力是一种能力或机会,是权力掌控者获得“所欲之物”的手段;另一种是价值理性主义,认为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让渡,权力设立的目的“不论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还是规避某种风险,都具有内生的或潜在的公益性”①。工具理性主义阐明了权力是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径,但存在目的正当性的缺陷;价值理性主义阐明了权力的正当性,但对如何达到这一正当性目的着墨甚少。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则解决了两者的缺陷。马克思认为,第一,权力具有价值性。权力的价值性规定着权力的终极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也即权力的公共性。马克思指出,权力产生于社会分工,人类早期的权力主体是由特定的部落(或者氏族组织)的全体成员推选出来的,而且他的权力要受部落其他成员的制约和监督。可见,权力从其诞生起就被赋予了一种道德使命,即为了维持人的关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②。缺乏道德使命和价值追求的权力不能成为公共权力。第二,权力具有工具性。权力工具性规定着权力行使的实效性。恩格斯指出,代表公共权力的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③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④。可见,权力又作为满足统治者的工具而存在了。因此,权力是价值性和工具性的有机结合,价值性是权力的本质属性,工具性是实现权力价值目标的功能属性。第三,权力具有历史实践性。权力是在社会历史中产生的,必然具有历史实践性。在原始社会,权力是为维持共同体的生存需要而产生的,公共性是权力的价值追求。阶级社会出现后,权力是为维持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统治的需要而产生的,权力为私人或特定集团占有,权力的公共性丧失或仅在名义上存在。虽然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主权在民”理念,但此时的“人”只是脱离了社会实践的抽象存在,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群众。真正落实权力的人民主体地位、揭示权力的人民性本质的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对权力属性的分析,可以深化对权力的认识,权力的价值性是维护公共利益,这是获取和巩固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权力的工具性可能会导致权力背离其价值性,所以权力在行使中必须要受到有效制约;权力的社会实践性表明,只有保证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二、要正确认识权力与人民的关系

揭示权力与人民的正确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和非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根本区别所在。原始社会朴素的平等权力观标识着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关系。阶级社会的出现产生了人类的不平等,为了给这种不平等寻求合理的解释,更为了便于统摄人民,统治阶级将权力的来源赋予了神秘色彩,形成了扭曲的权力观。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等理念,发展为资产阶级权力观,确立了“人”而不是“神”的权力主体地位,具有时代进步性;但也只是把人看作是绝对精神或生物学意义上抽象的存在,并没有揭示人的社会本质和实践性,因此无法解释社会实践中人与人的不平等关系,权力与人民之间仍然隔着难以逾越的鸿沟。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科学揭示了作为权力主体的“人”的本质在于他的社会实践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⑤。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真正解决了人民在权力关系中的地位。“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才是一切社会价值物的拥有者,自然要在社会分配中居于主体地位。因此,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的权力观表明,人民是权力的拥有者,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同时,马克思权力异化理论表明,当权力成为“阶级压迫的工具”时,权力便由最初维系人的关系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的公共权力,异化为通过控制整个社会资源和矛盾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权力,虽然它还具备公共性外观,但它已经成为“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⑥,因此,要通过根本性的社会变革和制度改造,把权力的授予、监督、收回皆握在人民手中,使“为民做主”变为“人民做主”。梳理权力与人民的关系发展进程,有利于掌权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让人民真正掌握权力,警惕权力背弃人民,只有真正实现权力为民服务,才能真正落实权力的公共性价值目标。

三、要正确认识权力与个人的关系

权力来源于人民,掌权者个人不过是人民权力的代理行使者。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从“丛林法则”到“权力法则”的发展结果。丛林法则的无序,使自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人们需要一个公共组织来行使公共权力、维护公共秩序、分配公共利益。这个公共组织便是国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阶段上的产物,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公共权力是国家的表征。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这种公共权力实际上交给了一个特殊的机构——政府,政府官员个人则是接受人民委托授权的公仆,他们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只不过是在履行向人民承担的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深化认识权力和个人的关系,有利于领导干部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合理使用权力,做到不越界、不违规。第一,要深刻认识作为公共权力委托代理的受托一方的个人,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大化地实现委托方——人民的利益,谨防官员个人将其个体的利益诉求掺杂在公权力行使当中,侵害人民的利益,从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人民的主宰。第二,要深刻认识权力的所有者是人民,政府官员不过是权力的管理者,要严格按照权力的边界行使权力,谨防官员将公共权力变成个人的特权,将公共利益变成个人的私利。第三,要严格区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个人手中的权力越大,其所具有的分配和获得社会资源的能力越强,既要防止位高权重者将公共权力延伸至职责之外,也要防止其将公共权力变成身份利益,将公共权力个人权利正当化。

四、要正确认识权力与法治的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命题,有效制约和合理运行公共权力依然是法治关注的焦点。“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有效规制权力,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必须正确认识权力与法治的关系。第一,权力与法治的关系背后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指出了“法治”的朴素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近代法治之光之所以能够穿透中世纪人治的黑暗,就是人们认识到,一切政体之下的权力都应该有所限制。法治的实质回答的是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凡有权力高于法的地方,必然产生对权力的依附、对拥权者的人身依附,结果就是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产生。第二,权力与法治的关系实质是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讲,一切权力(公共权力和政治权力)都不是自然产生的,都是一定法律赋予的⑧,当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剥夺。公共权力的运行要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这是法治社会对权力规范运行的必然要求。“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形态,本身就是发源于对权力的防范”⑨,要通过健全法制来防范和规制权力的运行。

五、要正确认识权力行使与权力监督的关系

权力的价值性指向是公共性,权力来源于人民,决定了权力的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利益指归,公共权力的诞生和消亡都是由公民的权利决定的。政府官员作为权力的代理人,权力行使的过程必然需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以保证权力行使结果的人民利益指向。这是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的必然原因。马克思就指出了人民监督的重要性,强调要将监督权掌握在人民手中。但是,人都天生具有自利化倾向,政府官员同时是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经济主体,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同时受其自身价值取向的影响,身份上的矛盾容易导致角色界限的模糊,因此权力行使必须要接受监督,防止权力走向异化。这是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的实践原因。权力的工具性天然使其具有自利性、扩张性,权力德性的彰显很大程度上需要与掌权者的德性相融合,让权力工具性服从价值性,才能将权力的“善”发挥出来,否则,表现出来的就是无法遏制的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同样说明了权力的限制和制衡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制度化的监督制衡机制,让权力行使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有敬畏,对权力行使结果有预期。这是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的制度原因。

综上所述,以上五个基本问题中,认识权力的本质属性,是树立正确权力观的根本;权力与人民、权力与法治的关系,是树立正确权力观在哲学层面形而上的精神培育;权力与个人、权力行使与权力监督的关系,是树立正确权力观在实践层面的行动落实。(向长艳,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学习论坛编辑部编审,研究方向为党内政治文化、传媒与法治等)

本文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河南红色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批准号:2021BKS044)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建义:《腐败与反腐败:一个权力观的视角》,《广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12期。

②周师:《马克思的权力观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9年,第3页。

③④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8、188、187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9页。

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00页。

⑧宋惠昌:《权力的哲学》,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年,第13页。

⑨胡玉鸿:《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江淮论坛》2021年第5期。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