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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红色法治基因的传承与发展

2025-11-13 10:07:03 来源:映象网

[摘要] 中国共产党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早期法治实践,锻造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追求公平正义为内核的红色法治基因。这一基因通过一系列开创性的制度建设,在维护革命秩序、保障民众权利、巩固新生政权方面进行了系统性探索,奠定了中国式法治道路的历史雏形。新时代,深入挖掘并传承弘扬这一宝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坚定法治自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摘要:中国共产党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早期法治实践,锻造了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追求公平正义为内核的红色法治基因。这一基因通过一系列开创性的制度建设,在维护革命秩序、保障民众权利、巩固新生政权方面进行了系统性探索,奠定了中国式法治道路的历史雏形。新时代,深入挖掘并传承弘扬这一宝贵精神财富,对于我们坚定法治自信、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重要的实践场域,其在血与火的斗争中所开展的法治建设,不仅是其生存、发展并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源头活水。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严酷压制与封建残余的深刻影响,鄂豫皖党组织深刻认识到,法治是巩固政权、动员群众的核心武器。通过颁布《临时土地政纲》《婚姻问题决议案》等一系列基础性法律,并创设公开审判、工农监察等制度,根据地不仅有效改造了旧社会,更重要的是树立起一种植根于人民、服务于革命的全新法治权威。本文旨在探析这一红色法治基因的生成逻辑、核心内涵及其在新时代的代际赓续与创造性转化,以期为深化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历史镜鉴。

一、根脉相承:红色法治基因的历史生成

鄂豫皖红色法治基因的诞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必然产物,其生成逻辑深嵌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与制度探索之中。

(一)革命需求催生法治探索

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社会政治腐败、民不聊生。在此背景下,鄂豫皖地区以其独特的地理格局与深厚的阶级基础,成为党开辟革命根据地的理想空间。1930年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党从游击斗争转向区域治理。为巩固新生政权,构建一套区别于旧法统、能够有效动员群众、维护革命秩序的法律体系成为迫切需求。据此,根据地创设了以苏维埃代表大会为立法机关、人民委员会为行政机关、革命法庭为司法机关的治理架构,为红色法治的生根发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载体。

(二)核心领域的制度首创

鄂豫皖的法治建设并非空谈,而是围绕土地、婚姻、司法、监督四大核心领域展开的扎实探索,每一项制度都直指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体现了鲜明的革命性与人民性。

土地革命的立法保障:以《临时土地政纲》为代表的土地立法,以法律形式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公平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通过赋予农民最根本的生存资料,将他们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婚姻家庭的现代启蒙:《婚姻问题决议案》以法律强制力冲击封建宗法制度,明确宣告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极大地解放了妇女,扩大了革命的社会基础。

司法制度的民主创新:设立革命法庭,并创造性地引入群众参与机制,如推行公开审判、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司法裁判体现工农意志,极大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权力监督的制度首创:设立工农监察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监督机关,对苏维埃机关的官僚腐化倾向进行监督。这种早期的“执监分立”与群众性监督模式,为后来的监察制度提供了宝贵历史原型。

二、精髓要义:红色法治基因的内核解析

历经革命炮火的洗礼,鄂豫皖红色法治基因凝练出三大稳定内核:坚持人民至上的人民性、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性、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这三大内核共同构成了其精神谱系的核心。

(一)人民性: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鄂豫皖的全部法治实践都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红线。无论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的土地法,保护工人权益的雇农工资办法,还是解放妇女的婚姻法,其立法目的都直指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司法程序上,群众不仅是审判的旁观者,更是通过陪审制度成为裁判的参与者。这种源于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法治,与旧法统有着本质区别,它激发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创造伟力。

(二)政治性: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党的领导是红色法治的灵魂。在鄂豫皖,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司法和监督的全过程。在立法上,党通过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将革命纲领和群众诉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在司法上,党通过设立政治保卫局对重大案件进行政治把关,确保司法服务于革命大局。在监督上,党创设并领导工农监察委员会,确保苏维埃政权的纯洁性。党的领导确保了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成为巩固政权、推进革命的有力武器。

(三)公平正义:革命语境下的价值追求

在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的革命时期,鄂豫皖法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革命法庭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绝对不用刑”),保障了审判程序的相对公正。其次,也是更核心的,是确立了阶级本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通过剥夺剥削阶级的政治权利,同时在劳苦大众内部分配土地、保障劳动权,实现了革命阶级内部的实质平等。这种权利配置,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实现最大范围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须采取的革命性措施。

三、薪火相传:红色法治基因的代际赓续与现代意蕴

鄂豫皖红色法治基因并未尘封于历史,而是作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在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各个阶段得以传承、丰富和发展,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

(一)从制度奠基到守正创新

新中国成立初期,1954年宪法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深受革命根据地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的影响。司法领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全国推广,正是鄂豫皖“巡回审判”“群众评议”等司法民主化实践的延续和升华。改革开放后,面对市场经济的新要求,红色法治基因实现了创造性转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行政复议制度的创设,都是在坚持“司法民主”“权力监督”等核心理念的基础上,与现代法治原则进行的有机融合。

(二)新时代的治理效能转化

进入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红色法治基因的价值被进一步激活,并转化为国家治理的现实效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提出,正是对苏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立法模式的最高概括,《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吸纳民意,即是生动体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是对苏区群众矛盾化解智慧的现代法理再造。国家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其“监察全覆盖”“巡视巡察”等制度设计,与鄂豫皖工农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实践,形成了跨越时空的深刻呼应。这些都雄辩地证明,红色法治基因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竭动力源泉。

结语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实践,不仅是一段波澜壮阔的革命史,更是一部充满中国智慧的法治生成史。它所孕育的红色法治基因,确立了中国式法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的核心价值。在今天,我们重温这段历史,不仅是为了寻根溯源,更是为了固本开新。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必须坚定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深入挖掘红色法治基因的时代价值,通过理论的现代化诠释与实践的守正创新,将其创造性地转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强大力量,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独特的中国方案。(作者:阮崇翔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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