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等多种功能,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国土资源。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提出到2025年,全国湿地保有量总体稳定,湿地保护率达到55%。本期邀请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等多种功能,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国土资源。日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提出到2025年,全国湿地保有量总体稳定,湿地保护率达到55%。本期邀请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主持人
本报理论部主任、研究员 徐向梅
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
主持人:湿地具有哪些重要功能?近年来我国为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出台了哪些政策?
姜明(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湿地是地球上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具有抵御洪水、涵养水源、补给地下水等诸多特殊的水调节功能,以及控制污染、调节气候、固定二氧化碳、提供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等生态功能。
由于湿地类型的多样性、分布的广泛性以及淹水条件的易变性,加上不同学者的学科方向和研究目的差异,湿地定义较多。目前更多被采纳的是来自于《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公约》)中的定义,即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沼泽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湿地保护法》中把湿地定义为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湿地的定义虽然有多种,但基本都包括水、土、植物三个要素,多水(积水或饱和)的环境、独特的土壤和适水的生物活动是湿地的基本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提出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亿亩,新增湿地面积30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2022年6月,我国启动实施《湿地保护法》,这是我国为强化湿地保护修复,首次专门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旨在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国家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等,其中湿地保护是重要的部分。
我国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今年11月,《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在湖北武汉召开。大会通过“武汉宣言”和全球湿地发展战略框架决议,为保护湿地全球行动注入新动力。会议提出,中国将建设湿地类型国家公园、对五分之一的湿地实行最严格保护,在深圳建立“国际红树林中心”,成立中国候鸟迁飞通道保护网络等。这次会议为当前及未来的全球湿地保护修复指引方向,提出了推进湿地保护全球行动的中国主张。
实现全国湿地面积8亿亩目标
主持人:我国湿地保护取得哪些成效?还面临哪些问题?
盛连喜(东北师范大学环境学院教授):湿地作为兼具水陆两类生态系统特征的一类生态单元,有着强大、多样的生态服务功能和价值,与人类生存发展关系极为紧密。我国是世界各国中湿地类型最为齐全的国家,湿地面积位居世界第四。常见的自然湿地类型有沼泽、红树林、湿原、泥炭地、滩涂和其他积水地带。我国湿地生物资源非常丰富,湿地植物达2300余种,水鸟类320余种。
我国湿地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湿地面积约5635万公顷,实现了“到2020年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保护目标。我国加入《湿地公约》30年来,认真履行对国际公约的承诺,采取了扎实有效的保护策略,包括:确定64处国际重要湿地,29处国家重要湿地,1021处省级重要湿地,设立901处国家湿地公园,建设600余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率达50%以上;在全球范围内首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法》;恢复大量退化湿地,建设各类人工湿地,包括城市湿地和各种“小微湿地”。
我国湿地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的经验是国家重视、区域规划、部门合作、协同落实。例如,以生态强省建设为目标的吉林省,近3年来先后启动“大水网”工程和“万里绿水长廊”建设工程,在全省范围内全力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空间均衡优化和河湖综合治理。其中,“大水网”工程着力于在流域尺度上构建“两纵四横”水网,优化全省水资源配置格局,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通过河湖连通改善和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恢复一批重要湿地,连通该省西部地区已退化或干枯湖沼203个,湖沼湿地面积恢复到4890多平方公里,比工程实施前增加40%,扭转了湿地退化的格局,维持了几十种水鸟栖息、繁殖的生境,水鸟种类和数量明显增加,白鹤种群由20世纪80年代的300余只增加到现在的3000余只,适宜生境面积扩大。同时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功能也得到明显提升,区域生态安全性更加稳定和可持续,使9个市(州)28个县(市、区)和1764万人口受益。
要增进湿地惠民全球福祉,适应气候变化,发挥湿地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可持续发展,给各国人民带来更多实惠,未来我国湿地保护的任务仍然艰巨,还有诸多工作需要加强和完善。
首先,加强对现有重要自然湿地的保护仍然是首要任务。湿地尤其是沼泽湿地、泥炭地、高原湿地对水文和气候变化非常敏感,人为干扰和气候变化双重作用下其保护难度加大。例如,泥炭和高原湿地是“高碳湿地”,这类湿地碳储量高、生态脆弱、对环境变化敏感,如何增强其自身稳定性和韧性,维持其固碳和调节气候等生态屏障功能,无论在机理研究还是实际保护上,都需要加大研究力度并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再如,我国海岸滩涂面积不断减少、水质污染严重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保护与合理利用相得益彰的路径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另外,湿地保护的空间尺度问题也十分重要。一方面,需要注重旗舰物种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既保证湿地野生动物维持种群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地理空间,又要协调好与各类生物的直接和间接关系,形成多样性友好格局。另一方面,尽管近年来我国湿地保护率有所提高,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候鸟迁徙路线、重要江河源头、生态脆弱区和敏感区等范围的重要湿地还未全部纳入保护体系,全国湿地保护的空缺还较多。
其次,遏制湿地功能退化和开展生态修复的任务仍然艰巨。2022年11月,联合国宣布世界人口达到80亿。这意味着资源利用和消耗的增加以及资源利用强度大的局面不会减轻,湿地在供给、调节、支持等服务功能方面压力还会加大。就我国而言,人口对湿地人为干扰的压力不会降低,湿地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因素依然存在,维持8亿亩湿地红线的压力仍然很大。需要从多维度、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湿地恢复和建设力度,如以湿地城市建设和认证为契机推进湿地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小微湿地的生态功能等,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再次,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涉及诸多部门和多方利益。这里需要改善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管理层面,涉及林草、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和安全管理等。实现这些部门联动,将各方力量和积极性都调动起来,是提高湿地保护和管理综合效益的关键。二是利益相关方合作层面,在许多地区,湿地保护修复或治理等主要还是由政府担当,发挥企业、学术团体、民间组织作用以及提升区域合作效益,如让企业、社区参与修复,与学校合作发挥湿地文化功能,与文旅部门组织研学、自然教育活动等,在流域内通过优势互补加强跨区域合作,是提升保护和修复效果的重要途径。三是要加强湿地管理部门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通过科学研究指导湿地保护、合理和持续利用,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和惠民福祉。
全面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
主持人:要实现《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中到2025年湿地保护率达到55%的目标,应如何发力?
张明祥(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国家林草局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秘书长):截至目前,全国建立了602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600余处湿地公园和为数众多的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率达52.65%。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高湿地保护率,要以《湿地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我国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
全面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是湿地保护最紧迫的任务。《湿地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并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方面,这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湿地资源状况、自然变化情况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研究制定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规则,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国家要制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湿地的管理办法、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压实占用湿地单位的责任。
科学推进湿地修复工作。近年来,受自然及人类活动影响,我国湿地面积总体上呈现减少的趋势。很多湿地因保护管理不到位,甚至产生缺水、无水的情况,周围生态环境也因此产生负面变化,许多水生生物失去生存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68亿多元,实施湿地保护项目3400多个,新增和修复湿地面积80多万公顷。以山东东营黄河三角洲为例,通过圩堤修筑向退化湿地内重新引入黄河水,重塑湿地水文情势,有效缓解了湿地面积萎缩的退化趋势,显著提高了黄河三角洲湿地生物多样性。在江苏徐州贾汪区潘安湖,通过平整土方、表土剥离、坑塘整修、河道清淤等综合整治工程,在原来的塌陷区上,建成了拥有7000亩开阔水面和4000亩湿地景观的生态公园。《湿地保护法》第四章湿地修复对我国湿地的修复原则、湿地生态用水、湿地修复措施、红树林湿地修复、泥炭沼泽湿地修复、修复方案编制及审批、湿地修复与验收、修复责任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对落实湿地修复制度作出进一步详细部署,提出未来我国将采取近自然措施,重点在“三区四带”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湿地开展综合整治和系统修复,优先在30个重点区域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等,通过一系列举措减少湿地丧失、增加湿地面积。
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湿地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明确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受益地区和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等。生态保护补偿,既包括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也叫跨地区(区际)生态补偿,是指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补偿。当前我国已经在长江、黄河探索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干流及重要支流自主建立省际和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只是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一个方面。今后,要在地区间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依据和标准、补偿金分配等方面逐步探索,进一步完善跨地区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湿地保护法》中本条第四款规定,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这包括为了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湿地,撤回湿地利用许可,以及因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湿地受到损害给予的补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具体方式可以越来越丰富。未来要继续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各项政策措施合力,大力支持湿地保护,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投向湿地保护领域,通过建立更为完备的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对湿地的更好保护。
积极将湿地纳入我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自2019年以来,我国开展全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优化整合工作,旨在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随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国家公园将整合一批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在全国首批5个国家公园中,三江源是面积最大的国家公园,面积达12.31万平方公里,包含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地、鄂陵湖国际重要湿地、扎陵湖国际重要湿地、星星海湿地、德曲源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生态系统。正在进行创建的国家公园中,黄河口国家公园、辽河口国家公园、若尔盖国家公园、青海湖国家公园等均以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体。其他创建中的国家公园也整合了湿地生态系统,如祁连山国家公园整合了盐池湾国际重要湿地、神农架国家公园整合了大九湖国际重要湿地、香格里拉国家公园整合了碧塔海国际重要湿地。未来要继续积极将湿地纳入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新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全面提高我国湿地保护率与保护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