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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四个基本维度

2021-03-22 11:34:16 来源:光明日报

[摘要]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指明正确方向。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指明正确方向。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理解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当把握以下四个基本维度。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当前,我们党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依法治国要更好地服务和解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出现的系统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了许多难题,办成了许多大事。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到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面对曾经阻碍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难题,我们党坚持用法治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条件深刻变化,进一步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此背景下,实现既定目标,既要靠改革,也要靠法治,而且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为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又不能让法治成为改革的“绊脚石”“绊马索”。在着眼解决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时,善于运用法律授权、援引法律、修改法律、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完善改革决策,规范改革行为,推动改革进程,固定改革成果,保证改革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切实发挥法治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实践充分证明,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这同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党中央坚持依法防控,各地区各部门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环节全面发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区域封锁、病人隔离、交通管控等措施,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化解涉疫矛盾纠纷,在制度领域及时补短板、强弱项,为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就要统筹考虑国内国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需要,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植根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实践经验

  一国的法治发展,与其历史传统、现实实践密切相关,法治道路有着鲜明的继承性、民族性、本土性、时代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五千年文化传统,植根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植根特殊性和复杂性兼具的我国国家治理实践,是经济社会长期发展、内生性演化的结果。

  民法典的制定,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典型例证。民法典汲取了中华民族传统法治文化的精华,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展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例如,从体例结构上看,我国民法典没有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经典的“三编制”或“五编制”体系,而是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组成。人格权制度、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合同中心主义的确立等,都是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创新。从内容上看,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紧急救助的免责、人格权编中的法定紧急救助义务、侵权编中的自愿救助义务、婚姻家庭编中的友爱互助义务,都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我国民法典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原则,并规范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确立了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科研活动的底线规则等,有针对性地回应了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等客观实践带来的时代问题。

  在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随着市场经济成熟度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未来中国大地上的市场活动、社会生活将继续孕育出法律规则和制度逻辑。因此,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意味着固步自封,而需要在立足基本国情、坚持基本原则前提下,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同时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上广泛借鉴了美国以律师为中心的职业教育模式、德国法官中心主义的案例教学模式、日本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模式等,在知识传授、技能训练方面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培养了一批法治专业人才。同时也要看到,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方向。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问题,着重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在法治人才培养的具体环节,必须坚持立足教育实际,夯实学科基础,注重比较鉴别,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强法学教育工作者、研究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用中国之治的生动实践,强化青年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培养德法兼修的卓越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牢牢抓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核心要义,全面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逻辑,充分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优势,进一步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行稳致远。

  (作者:郭雳、史诗,分别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书记,团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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