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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活力

2023-02-09 09:00:46 来源:河南日报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报告又特别指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科技自立自强能力显著提升,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取得重大进展”。报告又特别指出,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改革开放40余年,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公司及产业联盟等主体逐步萌生和成长起来,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参与农业生产实践的微观单元,既是农业科技的积极研发者,也是创新应用的主要承载者。

科技创新是农业高质量发展源泉  

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科技创新发挥重要促进作用。中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历史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应用。目前,技术进步对我国农业产出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超过60%。然而,国际上对现代农业的认定标准是技术进步率要达到80%。显然,要尽快实现农业现代化,促使我国由农业大国转变为农业强国,就应继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及应用水平,不断以创新驱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构成中,个体农户是数量最多的经营组织形式,并且依旧对农业产出增长发挥重要促进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实践,能够优化农业供给体系,从而加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转变。然而,需要客观正视的是,时至今日我国农业资本金积累仍不充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独自承担科技研发任务。相对比而言,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导向的技术创新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发资金有一定的保障性,人力资本积累水平较高,具有独立实施科研创新的能力。许多农业公司或产业化组织受获利动机驱使,有较强的创新意愿,同时由于亲自参与生产实践,可以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充分优化研发资源。未来,无论是基于创新动力角度考量,还是基于创新能力层面判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望成为农业技术的重要创新主体。

以创新助力构建双循环发展格局

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发展成果显著。农业产出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也大幅提升。从整体角度上看,现阶段农产品总供需大体是平衡的,粮食自给率也处于较高水平。可是,从结构层面来看,供需之间却依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和冲突。表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农产品贸易逆差居高不下。其根本性原因是与消费结构转变及升级相对比,农业生产相对落后,农产品供给转型较为迟缓。

合作社、农业公司、产业化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通常在组织内部构建相对规范的科层结构,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一体化和内部化,在进行农业科技创新和生产实践活动时,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新古典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巴纳德指出组织的核心问题是适应问题。产权经济学家威廉姆森也强调了企业组织的有效性,认为组织内部层级制的优势,是能够利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农业生产者,又是技术创新者,在创新项目选择及市场进入方面,无疑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其创新活动所实现的产出增长效应,可以产生强劲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域内广大农户采用新品种、新技艺和新装备,最终促使农业全面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农业是基础产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以创新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及农村居民增收致富;将促进疏通和增强“内循环”,巩固和拓宽“外循环”。其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创新弥补要素短板,可以节约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农业从业收入,提升农村居民消费需求水平。其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创新活动,调整投资的行业领域和产品种类,对传统产品进行改良或者研发新品种,供给色泽口感、营养价值及质量安全更高的农产品,可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培育和调动市场消费热情,以新供给激励和创造新需求。其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创新活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品质,可以增强我国农业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改变和扭转农产品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局面。

总之,在国内层面上,以创新驱动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产品增产增收,可以提振农村居民消费需求,促进农产品流转和消费,强化以消费和投资拉动的“内循环”。在国际层面,以创新提高农业产能,既可以保障国民粮食安全,也可以将富裕的农产品输入国际市场,提高以净出口拉动的“外循环”。通过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的综合发力,有利于确立起内外双循环共同驱动的新发展格局。

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创新能力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长和发展起来,对农户家庭的创新引领作用愈来愈突出。然而,与发达国家的现代农业对比,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起步晚,目前小农户经营仍占有较高比例,农业基本经营状况相对落后。整体上还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技术创新尚未达到较高水平,对农产品供给推动及需求拉动的双向作用有待提升,对新发展格局的驱动力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针对以上情况,应当完善法律法规,优化支农政策,改善经营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以培育和激发新型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提升其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层次,真正确立起以创新驱动农业发展的新格局。其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要逐步从竞争性的涉农领域退出,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经营自主权。其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升其维护、激励和约束功能,以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条文要进行调整,对新时代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做出说明,对各类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重新给以界定,以适应社会发展新情况和新需求。其三,政府部门要加大惠农支农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绩效。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保障农业发展所需的基础结构。为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应当顺应市场需求,继续实施导向性补贴政策。要继续提升信贷支农水平,简化信贷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对农业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其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高等院校、大型农业公司、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以稳定的产学研机制助推农业技术创新。鼓励农业公司尤其是产业化组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其内部机构设置,规范其日常运营,不断提高管理绩效和创新动能。(李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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