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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河南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

2020-06-24 16:49:55 来源:映象网

[摘要]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多样,不仅要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需求,而且还要更稳定的工作收入、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快捷的交通出行设施、更可靠的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同时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也更加关注,社会治理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在“当前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国内外形势不断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各类风险持续增加,“黑天鹅”和“灰犀牛”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给社会治理带来更多新情况新挑战。

河南省同全国一样,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既面对影响和谐稳定的传统因素带来的普遍问题,也面对非传统因素大量出现引发的新型问题,同时河南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新兴工业大省、发展中大省和内陆开放大省的特殊省情,基层社会治理还具有一些更为特殊的矛盾问题。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时指出,“河南安则天下安”。因此,河南省必须紧跟时代要求,深入学习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大抓基层大抓基础的鲜明导向,积极探索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理念、机制、方法、手段,切实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定。

一、基层社会治理应更加注重多元化

基层社会治理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是由多个分系统构成的复杂体系,必须把党的领导、党建引领贯穿始终,切实把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效能;还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促进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

第一,健全党委领导机制。健全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机制,提高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力和号召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基层换届选举和党员发展,扩大党组织覆盖面,完善“基层党建+”工作模式,将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第二,健全政府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市县级政府科学精准放权,厘清上级职能部门同乡镇(街道)之间权责,厘清属地管理与部门履职之间边界,完善“条块协同”机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社会治理职能,增强基层政府在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等方面的引导和调控能力。有效整合基层社会治理力量资源,建设集综治维稳、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便民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工作平台,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对重大风险防控、突发案事件处置,实行扁平化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由组织指挥最有效的层级负责指挥处置。完善区域合作联动机制,形成情报信息联通、重大任务联手、重大突发事件联处、重点人员联管、突出矛盾风险联治工作格局。

第三,健全社会协同机制。健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建设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团组织为纽带、各类社会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群众工作体系,最大限度把基层群众组织起来,推动由“社会人”向“组织人”转变。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制定服务型基层组织建设意见,更好组织动员群众、教育引导群众、联系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扶持发展城乡基层生活服务类、公益事业类、专业调处类、慈善互助类、治保维稳类社会组织,加快发展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服务高效、充满活力的自治实体,更好发挥其在维护公共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让社会组织的“微治理”释放社会治理“大能量”。制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承接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指导目录,规范政府购买机制、流程和绩效评估办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保险等方式,把非基本公共服务更多地交给市场。建立促进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倾斜,鼓励企业利用技术、数据、人才等优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通过市场思维、市场机制解决社会治理人员、技术、经费等面临的难题。

第四,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坚持“社会治理社会治”的观念,充分调动基层群众自主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群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让群众融入社会治理、共享社会治理成果。

二、基层社会治理应更加注重法治化

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使循法而行成为社会治理的价值准则和自觉行动,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

第一,完善法治规范体系。加强社会治理领域地方立法,推动地方人大和政府部门制定权责明晰、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将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为解决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和顽症痼疾提供有效的法规政策依据。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既要做好“环评”又要做好“法评”,通过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化解群众“发展隐忧”,变“邻避”问题为“邻利”效应,实现从“补偿博弈”到“共建共享”。

第二,发挥法治引导作用。创新普法宣传方式,改进宣传教育手段,积极推进执法司法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优化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整合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大厅、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公共服务网络,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规范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室、心理咨询室、法律服务室、社会组织孵化室等功能组成,推动落实首问负责、情况报告、应急联动、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司法责任体系,大力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有效发挥执法司法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中的作用。

第三,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将执法办案职能向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实行“一站式”办公、“窗口化”办事、“组团式”服务,强化以案释法、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深入推广“一村(格)一警”“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在城市街道(社区)融合人民法庭、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社区工作组织力量,定期开展法律上门服务,指导社区法治,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

三、基层社会治理应更加注重智能化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已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与经济发展、社会分层、利益分化、矛盾凸显、思想多元等相互作用,重塑着人类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河南省现有2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连点,总带宽全国第二,移动互联网用户8000余万户,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大增量,也是最大变量。因此,要紧跟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步伐,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与现代科技应用的有机融合,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社会治理体系架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预见性、高效性。

第一,推动思维模式变革,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把智能化建设贯穿社会治理全过程、各方面,推动社会治理思维模式变革,提升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增强决策部署的科学性、风险防控的精确性、打击犯罪的实效性、执法办案的公正性、公共服务的便捷性。

第二,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坚持大共享、大融合、大应用思路,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积极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打破信息、技术壁垒,改变信息化建设“烟囱林立、各自为战”的现状,推动政府部门管理数据、政法综治维稳专业数据、互联网数据、公共服务机构业务数据集成应用。并把综治信息化建设融入智慧城市建设,由省级层面统筹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实现省市县乡、政法部门和主要职能部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三,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服务。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建立人工智能决策辅助平台,拓展“雪亮工程”功能实效,加强信息采集、数据挖掘、人车管控、案件分析、情报预警等工作,实时掌握人流、物流、资金流等活动轨迹,由依靠直觉经验决策向依靠大数据决策转变,使预警永远走在风险前面,治理和服务产品供给不断满足群众需求。

此外,把可上线的服务项目转移到网上、连接到掌上,推广“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审批”等,推动公共服务个性化、定制化、全时化。加强基层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统筹精简各部门建设和部署在乡村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实现民生事项一网通办。

四、基层社会治理应更加注重集约化

坚持在党委统一全面领导下,增强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一,注重集约规划。在整体规划上,应围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目标,由省级层面谋划治理思路,设定治理任务,规划治理路径,做好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在推进路径上,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提升完善、打造品牌”的工作思路,实行目标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在治理结构上,应当把网格作为治理的基础单元,根据区域、人口、功能、业态等实际情况,按照区域相同、功能相近、业态相似的要求,由民政部门牵头统一科学划分、动态调整网格设置,建立网格化管理服务清单,加强对人、地、事、物、组织等社会治理要素的精细化管理,实现大事全网联动、小事一格解决。

第二,注重集约资源。统筹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种力量,把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文明创建实践中心等整合为“全能中心”,把消防网格、警务网格、矛调网格等整合为“全科网格”,实现“一中心(网格)多功能”,形成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的治理格局。

第三,注重集约功能。着眼于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推动治安、文化、医疗、养老等治理和服务功能融入网格,建立健全所有网格工作人员同签到考勤、同开展工作、同处理难题、同考核奖惩“四同”工作机制,实现“人在格中走、事在格中办、矛盾在格中化解、治理成效在格中体现”。

五、基层社会治理应更加注重差异化

河南人口多、面积大、发展不平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应遵循社会治理规律,提倡既有共性特点又有个性亮点,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既有公平又有效率,实现全省范围内社会治理效能优化。

第一,体现行业差异。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治理主导作用,提高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分别确定推进一批社会治理重点项目。

第二,体现地域差异。制定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不同的治理标准,市县乡三级应当结合实际选择社会治理突破口,用“小切口”撬动“大治理”。比如,一些地方正在以“孝善”为主要内容,探索以“德治”为特色的社会治理新模式。一些地方注重把握“熟人社会”特点,积极在城乡社区培育老党员、老干部、老代表、老军人、老教师、老村医等新乡贤,推进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一些地方注重培树先进典型,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最美家庭、文明公民、孝善之星、好婆媳等各种形式创建活动,增强情感认同,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崇尚先进、见贤思齐的良好风尚。

第三,体现城乡差异。厘清城市和农村社会治理方面不同的问题、难题、短板,在农村更加注重中原文化基础之上的道德教化,发挥“一约三会”作用,推广“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开展“无讼村、无访村”创建等;在城市更加统筹空间、规模、产业等,注重制定政策规范、行业规章等,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规则体系,比如打造“智慧社区”“文化街区”等,形成更具河南特点的工作特色和治理品牌。

六、基层社会治理应更加注重规范化

第一,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着眼于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打造矛盾预防化解新模式,特别是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把问题隐患解决在决策之前。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创新,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人民调解入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覆盖城乡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拓展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五老人员”、社会组织、乡贤等第三方参与途径,吸收专家学者参与解决技术领域纠纷,大力培育“品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广泛化解基层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要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此外,要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尤其是市、县主要负责同志接访制度,抓好初信初访,集中化解信访积案。积极做好特定利益群体稳控工作,落实相关政策,开展困难帮扶,强化思想教育,严格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名牵头部门领导、一名乡镇(办事处)领导、一名辖区公安民警分包,包政策落实、包困难帮扶、包属地稳控、包教育转化”,确保矛盾问题不上行。

第二,持续完善立体化信息社会治安防控制度。一是着力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应用。整合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类视频监控资源,将视频数据信息与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合,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二是着力加强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心理疏导、救治救助、动态稳控,大力实施“心防工程”,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工作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将心理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第三,全力构建公共安全制度。加强城乡安全体系建设,把公共安全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制定中心城区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完善综合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建筑等安全技术标准,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健全落实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快城乡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持续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特殊车辆日常安全监管,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规范并加强实训演练,坚决防止事故发生。【本文是2019年河南省委党校校内重点课题《乡村振兴背景下河南乡村治理问题研究》(ZX2019004)的阶段性成果】。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副教授 郑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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