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河南
映象首页 > 智库河南 > 理论前沿 > 正文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培养模式构建

2026-04-14 16:32:18 来源:映象网

[摘要] 在时代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亟需培养“融通型”外语能力。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培养方面仍存在专业培养与外语能力培养难以融通、语言交际能力与跨文化能力不协调、外语能力理论培养与实践运用脱节等问题。我国应从革新教学理念、融通国际国内、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多元化培养平台等方面构建涉外法治人才“融通性”外语能力的培养模式。

摘要:在时代背景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亟需培养“融通型”外语能力。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培养方面仍存在专业培养与外语能力培养难以融通、语言交际能力与跨文化能力不协调、外语能力理论培养与实践运用脱节等问题。我国应从革新教学理念、融通国际国内、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多元化培养平台等方面构建涉外法治人才“融通性”外语能力的培养模式。

关键词:涉外法治 人才培养 融通性 外语能力

当前,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建设以及涉外法治体系的健全,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已经取得进步,但是仍存在专业培养与外语能力培养难以融通、语言交际能力与跨文化能力不协调、外语能力理论培养与实践运用脱节等问题。本文在明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构建“融通性型”外语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培养现状及问题,从而探索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培养模式的构建路径。

新时代我国需要培养“融通型”涉外法治人才

进入新时代,我国正深入实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战略。法治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基石,而涉外法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处于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需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肖永平教授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进一步阐释为“系统掌握国内法、通晓国际法、了解外国法,善于运用法律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1]上述标准最核心的要求是培养“融通型”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涉外法治人才的“融通”内涵包括:一是多元知识的融通。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备深厚的国内法与涉外法基础,融通国内法与涉外法。同时,我们所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最终目的是解决涉外法律事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参与全球治理,这就从本质上决定涉外法治人才必须融通国内法、涉外法、国际规则及了解外国法,否则难以胜任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二是法律专业能力、特定领域专业知识、外语能力的融通。涉外法治所处理的涉外法律事务往往与特定领域有关,如跨境电子化商务、国际知识产权、国际工程等。因此,解决涉外法律事务还必须通晓国际关系、世界经济、国际金融、区域国别法律文化等。但无论是学习涉外法专业知识、还是处理涉外实务都需要具备较高的“融通型”外语能力。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构建“融通型”外语能力

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素养首先是具备完备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良好的涉外法律实务实践能力,其次就是应具备“融通性”的外语能力,后者的培养应辅助于前者并以前者为目的。涉外法治人才要求的外语能力主要是指能够熟练的运用外语学习通晓知识、增强国际视野、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国际交流、撰写各类法律文书、解决涉外法律事务、完善中国法律的对外传播,[2]也即是“融通型”外语能力。 “融通型”外语能力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的外语能力的融通。

(一)“法学+特定专业+外语”能力的“融通”

语言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中思想交流、观点表达、人际交往的重要工具。在处理涉外法律实务实践中,涉外法治人才不可避免的需要语言工具对法学和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翻译和表达而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诉求、案件事实等重要信息,这是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前提和基础。涉外法治人才只有在具备法学专业和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利用外语对相应信息进行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的相互转化才可以更好地学习涉外法治知识和处理涉外法律实务。涉外法治人才除了需要掌握基本的日常通用外语,更要精通专业性、体系性、应用性极强的法律专业外语即法律英语、法律法语、法律德语等和熟悉与之相关的特定领域专业外语即经济学专业外语、医学专业外语、工程专业外语等。掌握法律专业外语技能和特定领域专业外语技能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学习相应国家法律理论体系、处理实体性和程序性涉外法律事项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交流+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融通”

在国际交流中,涉外法治人才使用一门外语与对应国家当事人进行交流时,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特别是法律文化背景以及不同法系等原因,就会产生沟通障碍甚至会引起误解而导致整个交流过程较难进行,从而对涉外法律实务的处理造成阻碍。这就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具备“国际交流+跨文化交际”的“融通型”外语能力。“国际交流+跨文化交际”的“融通型”外语能力并不只是简单地要求涉外法治人才能够根据单词、语法等外语知识将源语言转换成目标语言,而是要求其能够在翻译好的基础上考虑中国和外国文化背景以及外国国家的法律制度等因素进行翻译,从而有效地避免沟通障碍,使得对方能够真正理解其所表达的内容,为解决涉外法律实务提供便利。在外语类人才培养的视角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背景下跨文化能力培养的核心要求包括:尊重世界文化多样性,具备跨文化同理心和批判性文化意识;熟悉所学语言对象国的历史与现状,理解中外文化的基本特点和异同;掌握基本的跨文化研究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能有效进行跨文化沟通。[3]不同于专业的外语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国际交流+跨文化交际”的“融通型”外语能力的培养应以避免文化交流障碍和进行有效沟通而为解决涉外法律实务提供便利为目的,所以应将英美法系以及区域国别法的学习纳入涉外法治人才跨文化能力的培养,这对于学习和掌握外国法律文化背景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为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经济发展,涉外法治人才需要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维护国家及其企业、自然人海外的合法利益,涉外法治人才还应具备“国际传播+国际话语”的“融通性”外语能力。

三、我国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培养现状及问题

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培养仍存在专业培养与外语能力培养难以融通、语言交际能力与跨文化能力不协调、外语能力理论培养与实践运用脱节等问题,极大制约了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一)专业培养与外语能力培养难以融通

当前,在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培养中,过于重视对法学专业能力的培养,而忽视对汉语语言能力、语种、法律和特定领域专业外语能力的培养。在汉语语言能力培养方面,较多高校法学专业忽视汉语语言能力的培养,很少开设汉语语言类课程。在语种能力培养方面,很多高校没有开设法语、德语等第二外语,学生缺乏学习第二外语的途径,难以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所要求的语种能力。在法律和特定领域专业外语能力培养中,大部分高校忽视了法律和特定领域专业外语能力的培养。例如,除了基本的必修大学英语课程外,部分高校会设置法律英语、国际公法(双语版)、国际私法(双语版)等有关于法律专业英语能力培养的课程,但这些与外语相关的课程课时并不充足,远远不能达到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专业外语能力的基本要求。

(二)语言交际能力与跨文化能力不协调

在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培养中,过于重视语言能力本身的培养,而忽视了跨文化能力的培养。例如,在人才培养标准设置方面,大部分培养主体没有意识到跨文化能力的重要性并将跨文化能力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相关课程设置方面,一些高校法学教育中虽然重视英语学习而将大学英语作为必修课并给予足够的课时以培养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但是极少高校会开设英语主要使用国家即英美国家的文化概况以供学生进行学习和了解。此外,涉外法治人才跨文化能力的培养除了需要了解外国国家文化,更要熟知中国文化。高校如今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很少会选择开设与中国文化、历史等相关课程,同样不利于涉外法治人才跨文化能力的培养。

(三)外语能力理论培养与实践运用脱节

在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培养中,缺少外语能力实践机会,从而导致外语能力理论培养 和实践运用脱节。目前,高等法学院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主要是通过理论教学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外语能力,并没有给予学生相应的外语能力实践机会。高校、社会和国家提供给在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岗位也多集中于公检法、公司法务等这类与国内法更为紧密联系的实践岗位,关于涉外法律实务的实践岗位较少,这也导致学生所学的外语知识特别是法律专业外语能力知识难以应用到涉外法律实务实践之中。市场调研表明,本土律师较外国律师的劣势不在于涉外法律知识欠缺,而是法律外语语言的应用能力欠缺,法律外语语言技能欠缺是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人员的突出短板。[4]

四、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培养模式的构建路径

(一)革新教学理念,构建“法学+特定专业 +外语”高效交叉融合课程体系

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的培养应注重“法学+特定专业 +外语”高效交叉融合课程体系的构建。在外语语言能力培养方面,可分阶梯进行“融通型”外语能力的培养。首先是课程体系设置上分为一般英语、专业英语、法律类英语课程和第二外语课程。一般英语进行通俗意义上的听说读写训练。专业性质英语,例如工程英语、航空英语、经贸英语等,进行具体行业领域的涉外英语知识和能力。法律专业性质的英语可分为法律英语课程和法学类双语课程。考虑到法律英语教学的功效是既“用法律学外语”又用“外语学法律”,[5]可将法律英语作为必修课进行开设、给予法律英语课程更多的课时。在此基础上,设置更多法学类双语课程,进一步融通法学和外语的教学。尤其要注重在法律典型事例中对学生“融通型”外语能力的培养。在课程教学中除举办法学外语辩论赛等活动逐步培养学生的外语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之外,还应在课堂中引入真实的涉外法律实务材料,通过双语课堂进行案例分析讨论、法理阐释,并在此基础上开设涉外法律实务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同时通过课堂教学中的英译汉、汉译英的交叉进行,培养学生的法律汉语使用能力。在课程考核评价阶段,可增设外语听力测试和外语案例分析测试,加强培养学生的外语听力水平和阅读能力。另外,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第二外语课程和小语种课程。

(二)融通国际国内,开设跨文化国际交流外语理论课程与实践活动

在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培养中,培养单位要将跨文化交流能力作为外语能力培养的核心指标,并开设英美文化概况等跨文化能力培养的课程,通过理论课程奠定学生跨文化能力的理论基础。高校除了开设跨文化课程之外,也要开设中华文化的培养课程,以培养中华文化素养。高校还可以通过与外事部门、外国企业合作等多种途径为学生提供涉外岗位并设置专门的跨文化实践课程,引导学生将跨文化理论应用于实践。例如,上海高校可以与上海合作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由上海合作组织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并由合作高校为上海合作组织输入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而形成长期合作共赢的关系。

(三)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实施多元协同外语能力创新培养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涉外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的培养,不能仅仅依靠高校培养单位自身的力量,还要加强统筹协调并实施高校、政府和社会多元协同的培养。在高校内部,要强化统筹协调,推动法学院与外国语学院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外国语学院要配备专业师资队伍并结合法学专业的知识特点进行课程设计并开设与培养法律外语能力、第二外语能力、跨文化能力、国际话语能力等相关的课程。有条件的高校法学院也可以与外语类高校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探索双学位跨校修读项目,发挥外语类高校的自身外语培育优势。在高校外部,可以聘请政府与企业在涉外法律实务中外语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校内实践导师定期开设讲座、课程等为学生提供实践经验。政府与企业也应提供更多的涉外法律实务实习岗位,为学生外语能力的实际应用提供实践支撑,补足涉外法治人才外语能力培养中缺乏实践的现状。

在新时代下,需要革新教学理念、融通国际国内、突出理论与实践结合等多种途径构建涉外法治人才“融通型”外语能力的培养模式,以助力新文科项目的稳步推进和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的加快建设,这对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整体布局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作者:余贺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欣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2024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肖永平.坚持上下联动、内外协同 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难题[J].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18):60-64.

[2]史煜.新文科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英语能力培养研究[J].法学教育研究,2022(03):346-360.

[3]孙有中.外语教育与跨文化能力培养[J].中国外语,2016(03):1+17-22.

[4]张法连.“标本兼治”补齐涉外法治短板[J].秘书工作,2022(04):73-75.

[5]何家弘.法律英语(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4年度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河南省“一化三型”高素质航空经贸特色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4SJGLX0412)阶段性成果。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12 hnr.cn Corpo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

映象网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