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着力于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打造为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法律程序,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架构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着力于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打造为处理医患纠纷的主要法律程序,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架构,近年来,该调解机制在处理医患纠纷、纾解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彰显出一定的制度活力,但是,目前从实际运行方面看,人民调解尚难以成为人们普遍自愿首选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分流诉讼案件、缓解审判压力方面的作用尚且有限,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并通过促进全社会的认同来大力推行。
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优势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克服了医患协商难以保障自愿公平的缺陷,具有较之行政调解更宽广的适用空间,为解决医患纠纷民事诉讼医法分离的制度难题做出了努力,尤其是人民调解秉持“明法析理”理念,有助于化解医患纠纷中的疑难问题,彰显出一定的制度优势。
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医疗行为是否违规,医疗过错的有无与大小,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有无,医疗过错对医疗损害的具体参与度或医疗方的责任比例,如何在医、患、社会之间公平分担医疗风险,最终确定经济赔偿数额。法律、法规、诊疗常规、技术规范固然是对上述诸多问题进行研判的基本依据,但病情的缓急与复杂性、患者的特殊医疗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准与诊疗习惯的差异、医患双方的具体诉求、医疗方的经济实力、患者方的损失与家庭经济条件等诸多因素均是值得参考、衡量的因素,生搬硬套固定标准难以妥当、彻底化解医患纷争,这就需要援用“情理原则”来妥当应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的“明法析理”正是对适用“情理原则”的立法支撑和适用许可,可充实化解医患纠纷的思路与依据,有助于应对疑难问题。“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思想体现了传统社会法律文化的多元主义面向和整体正义观。情理蕴含着人情、事实、道理、礼仪、道德等丰富的内容,是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处理社会关系与纠纷的非强制性规则、惯例。在现代司法中,情理作为价值取向并未发生改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合情合理”的期待一如既往,情理观仍然是社会个案正义的观的核心内容。情理是一种柔性的社会亲合度较高的化解纷争的隐形理由和力量,指引人们社会行为的方向,影响着人们对纠纷解决结果的预期,在穷尽证明手段仍难以对争议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情理往往可发挥填补裁判依据空缺、弥合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在医疗纠纷调解中,情理原则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同时,人民调解员注重营造平等交流沟通的和谐气氛,提出整合各方利益与诉求的建设性处理意见往往更富有温度与弹性,避免刚性裁决可能附带的“案结事不了”的弊端。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
要发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专业、快捷、中立等优势,尚需要全面落实医法结合,增强独立调解能力,克服专业与效率相互掣肘。
在调解中,由于损害事实及责任认定的科学性不强,难免会牺牲医患双方或某一方的利益来结案,而未必真正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效果,因而很难取信于双方当事人。为实现调解专业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设置了三种措施,一是聘任具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民调解员,二是咨询专家或召开专家论证会,三是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并规定,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的时间不计人调解期限。在提高调解效率方面,要求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要求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但并没有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推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显然,调解委员会对外咨询专家与委托鉴定必然延宕结案期限,即这里对专业化的追求必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形成调解的专业性与高效率之间相互掣肘、难以兼顾,该制度安排,法律程序上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鉴定依赖”并无区别,而调解又不具备审判的强制性、终局性,还有谁会选择前者呢?这只能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失去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兼顾便捷高效与专业公正的制度优势。可见,设置上述三种调解专业化措施,架构内部聘任专业调解员、对外寻求专家咨询与鉴定等技术支撑的医疗专业调解平台,属制度重复架构,浪费社会资源,难以收到良好社会效果。从河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来看,调解员的专业化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专业人才欠缺,有些调解机构的工作限于登记受理、委托鉴定、让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制作调解协议等程序性事务,调解成功率不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凸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性特色,就要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上下功夫。确保调解组织的专业化是实现调解公正与高效兼顾的关键,调解专业化才能实现调解独立,独立调解才能保证高效结案。具备医学与法律认知能力的适格调解员可独立、直接完成医疗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提出令医患双方信服的理由和调解方案,促成医患纠纷调解结案,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的所有问题均可由调解组织内部解决。可见,抓住调解专业化这个“牛鼻子”,可克服专业与效率的相互掣肘。其一,调解组织的专业化要求临床医学、法学的有机结合,建议彻底贯彻医法结合,将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改为:应由2名以上调解员调解,且调解员必须由医疗专家与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其二,调解是一种与调解者个人社会经验、沟通能力、法律知识或医学知识积累相关联的实践活动,现行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调解员的专业技术水准与资历的要求偏低,恐难以应对调解需要。为促进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立高素质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议适当提高调解员选任标准,要求调解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3年以上。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推行
人民调解本身是自愿选择性的制度置备,只有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成为医患双方自觉选择、自愿遵守的解纷路径,才能让调解这一民族智慧和“东方经验”充分发挥作用。一般而言,人们对某种规则的遵守主要基于两类原因,一是出于奖励或惩戒的外在原因的被动遵守,二是出于情感认同的自愿遵守。作为具体社会治理方式,医患纠纷调解的推行需要外在激励机制来营造其吸引力,这寄望于通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便捷高效、权威公正等优势的施展,形成医患双方乃至全社会对医疗调解的内心认同与价值融入。
医患关系和谐与医疗纠纷调解相辅相成,医患关系和谐,医患双方才可能共同自愿选择人民调解机制处理医患纠纷;医患纠纷确实能够通过人民调解妥当解决,才能修复医患关系和促进医患和谐。传统法律文化直接影响后世的制度模式、风格和习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其独特的精神力量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法律思维与行为方式,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公众对于社会文化的感知和认同与医疗纠纷之间存在确定的关系,……从传统文化来说,大家追求的群体秩序是善良与和谐。诞生于我国历史文化土壤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涵着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对法律的价值解读、作用评价与运用情感等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与法治思想。“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 之一,“和为贵”的和合思想注重对秩序与和谐的追求,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倡导人们重视内心修养、宽容忍让、以和为贵,通过“和息”“和对”来调解纷争平息纠纷的理念主张在协调协商中化解矛盾,将调和调解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方式。法律固然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导力量,但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支撑,法律文化作为价值基础深深根植于社会成员内心深处,对社会群体性法律观念与行为趋向等法律活动具有约束与指引功能,深刻影响法律的制定、实施与遵守。“和为贵”“无讼息讼”的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我国民族精神与民族心理,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成为一种具有深厚社会基础的历史文化手段。
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制度是传承弘扬“以和为贵”“息诉止讼”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法治实践,是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路径之一。“以和为贵”、“息诉止讼”与和谐法治观相一致。在社会矛盾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的现代中国社会,实现纠纷解决供给体系的多元配置,方能给当事人提供有充分选择余地的、符合自身需求的争议解决渠道。人民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民间纠纷。可见,大力弘扬“和为贵”这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理念,使其内化于心,进而外化于行,会有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推行与遵守。(赵新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