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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犯罪预防与治理策略研究

2024-10-17 14:45:55 来源:映象网

[摘要] 摘 要: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某些犯罪由于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视为相对较轻的犯罪。轻型犯罪种类较多,成因复杂,需要去认真思考和研究,才能理清思路,把握规律,惩恶扬善,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

 

               

 

         轻型犯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通常指的是那些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将犯罪划分为轻型犯罪重型犯罪的类别。

一、古代轻型犯罪类型及特征

古代轻型犯罪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量刑从轻化和缓和化。轻刑主义是指从贝卡利亚时代开始,国际刑法学和刑罚学界所形成的量刑逐渐从轻化、缓和化的趋势。这一趋势虽然有起伏,但总体上是趋向于缓和和从轻的。

古代轻型犯罪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中。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重刑轻民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即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这种法律传统深深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土壤之中,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和律学等多个方面

在立法层面,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刑法为主,民事法处于零散状态,没有形成独立的私法体系。例如,战国时期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将贼法和盗法置在各篇之首,重视刑罚体系,而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较少。这种法典刑事化的特点在后续的朝代中得以延续,直到清末修律时才有所改变

  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古代法律重视刑法的惩罚功能,轻视民法的调整功能。司法实践中,刑罚化现象明显,民事纠纷往往通过刑罚来解决,导致民法被边缘化。例如,唐代虽然经济高度发达,民间交易活动活跃,但立法传统并未改变,仍然重视刑法。

  律学方面,中国古代律学也表现出刑名化的特点。律学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领域,对民法的探讨较少。这种律学刑名化的现象进一步巩固了重刑轻民的传统

  中国古代法律不是像西方学者断言的那样,“只有刑法,没有民法重刑轻民的现象确实是存在的。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结构是历史事实刑法典是我国历史上最代表性的法典其他如行政法、民事法、商事法等部门法包含在刑事法中。民事法因其没有形成独立的私法体系,而是处于零散琐碎状态。直至清末时期的沈家本在修律时认为民事、刑事性质各异,虽同一法庭,而办法要宜有区别奏请诉讼法应分别刑事、民事分别编纂遂于1906联合《刑事、民事诉讼法》,遂奏请后得以执行。

(一)古代原始部落的处罚方式

        原始部落的犯罪处罚方式主要依赖于部落的习惯法和长老会的决定。在原始社会,刑罚最早主要适用于实施部落之间的征战以及处理异族俘虏,但随着部落联盟的扩大,这些处罚方式也逐渐应用于部落内部。

在原始部落中,处罚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身体处罚如割鼻子、砍腿脚等,这些处罚方式主要用于证明战果或惩罚严重的犯罪行为。

2罚畜刑在某些游牧民族中,如古代蒙古族,罚畜刑是一种特色刑罚,根据违法程度处以相应数量的牲畜,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该刑罚可以称之为轻型犯罪处罚方式。

3社会排斥。其也可归类为轻型犯罪处罚方式。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者可能会被社会排斥,甚至被逐出部落。

   这些处罚方式体现了原始部落社会的法律文化和治理模式。例如,罚畜刑不仅是一种惩罚措施,也是游牧民族法制思想的体现,反映了蒙古高原游牧部落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此外,部落的习惯法和长老会的决定在维护部落秩序和处罚起 到了重要作用。

(二)夏朝轻型犯罪

   夏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其刑罚制度可谓是开创性的。在这个遥远的年代,夏朝的统治者们就已经意识到了礼法并重的重要性。他们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刑罚体系,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朝的刑罚制度主要包括四种:死刑、肉刑、流刑和赎刑。这四种刑罚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惩戒体系。前三种是重刑,后一种是轻刑。

   在夏朝,死刑并非一刀切的处置方式,而是根据罪行的轻重有着细致的区分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赎刑,这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抵罪的刑罚。它的出现,标志着夏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一定的人性化倾向。但是,赎刑也有其局限性,它往往只适用于一些轻微罪行,而且只有富人才能负担得起赎刑。

夏朝轻型犯罪主要包括一些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如偷盗、欺诈等。这些犯罪行为在夏朝的法律中被视为较轻的罪行,通常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在夏朝的法律体系中,轻型犯罪的惩罚措施相对较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笞刑:就是用竹板或其他木板制成的棍状物轻打违法者的臀部,背部或腿部等部位

2.杖刑:较宽制木板或粗壮的大荆条拷打违法者的臀部、脊背或腿部等部位

3.罚金:对一些轻型犯罪处以罚款,作为经济上的惩罚。

这些惩罚措施相对于重刑来说较为轻微,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基本的道德规范。然而,具体的惩罚措施和适用范围在历史文献中记载不详

 

(三)商朝轻型犯罪

   随着夏朝的覆灭,商朝建立,这个延续了近600年的王朝在刑罚制度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商朝初期,基本沿用了夏朝的刑罚体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商朝的刑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变化。

   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四种主要刑罚:死刑、肉刑、流刑和赎刑。但在具体实施上,商朝做出了一些调整和创新。例如,在肉刑方面,商朝用刖刑取代了夏朝的膑刑。刖刑是砍断犯人的脚,而不是膝盖骨。这种变化虽然看似微小,但实际上反映了刑罚执行的"精细化"。据传,商朝时期有一叫仲虺的大臣,因谏言不当,被商朝皇帝处以刖刑。

(三)周朝轻型犯罪

   随着商朝的灭亡,周武王建立了周朝。西周时期,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单纯的严刑法转向了礼法并重的新局面。这一转变不仅反映了周朝统治者的治国理念,也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西周初期,周公旦在摄政期间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被称为"周礼"。这些法律条文不仅包含了具体的刑罚规定,还融入了大量的礼仪制度。周公认为,单靠严厉的刑罚无法真正达到治国安邦的目的,必须将礼教与法律相结合,才能实现长治久安。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曾告诫康叔:"敬哉!不畏于天,不惠于民,罪罟不行,天罚咎辟。"这段话强调了刑罚应当谨慎使用,不可滥用。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刑罚形式--赎刑。赎刑允许犯人用财物来替代身体刑罚,这种做法既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也为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据传,一日闻成王在处理一起盗窃案时,犯人家属拿出大量财物请求赎罪。周成王考虑再三,最终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将此事作为先例,正式确立了赎刑制度。

   西周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建立了完善的司法制度。在具体的刑罚执行上,他们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大司寇、小司寇等,负责审理案件和执行刑罚。同时,西周还建立了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时向更高级别的官员申诉。这种制度大大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西周常常采用"讯罚"的方式,即通过言语教育和批评来惩戒犯人,而不是直接施加肉体刑罚。据《周礼·秋官》记载,有一次一位贵族因为在祭祀时失仪,被带到周天子面前。天子并没有处以严刑,而是对他进行了严厉的训诫,最后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财物。这种做法既维护了礼制的严肃又体现了宽严并济的治国理念

       总的来说,西周的刑罚制度体现了"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以德化人,以礼治国,将刑罚作为辅助手段。这种刑罚制度的变革,不仅使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也为后世的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西周刑罚制度中的许多创新,如赎刑、上诉制度、肉刑化制等,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 春秋战国时期轻型犯罪

随着社会的急剧变革,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制度也迎来了重大的转折。这一时期,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兴起,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严厉性和普遍性,对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是最早且最彻底实行法家思想的国家。商鞅变法期间,秦国颁布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其中最著名的是"连坐法"。据《史记·商君列传》查证,商鞅规定:"闾里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确实是历史事实。这种法律不仅惩治犯罪者,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目的是通过严刑峻法来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商鞅的法律改革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据传,有一次秦孝公的太子触犯了法律。按照商鞅制定的法律,太子应该受到严惩。但考虑到太子的特殊身份,商鞅建议对太子的老师和家庭教师进行惩罚。这一做法虽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引发了贵族阶层的不满,为商鞅日后埋下了伏笔。

   在齐国,法家思想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践。齐国的管仲就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包括著名的"竹刑"据《管子·七法》记载,竹刑是一种用竹简记录犯罪行为的方法。每个人都有一根竹简,上面记录着他的功过。如果犯罪,就在竹简上刻下记号。这种做法不仅起到了惩戒作用,还为后世的犯罪记录制度提供了思路。

   魏国的李悝也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代表。据记载,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就是由他主编的。《法经》共分六篇,包括盗、贼、网、捕、杂、具等内容,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处罚方式据说,魏文侯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发今日要闻法律无法适用。李悝建议根据类似案例进行判决,这一建议得到了魏文侯的采纳

   在楚国,法家思想的实践则体现在吴起变法中。吴起主张"重罪轻赦",即对犯罪行为从重处罚,但同时也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据《史记·吴起列传》记载,有一次楚悼王的近臣犯了重罪,按照法律应该处死。吴起建议先将其关押,如果能够改过自新,就给予赦免的机会。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严厉性,又不失人性化,在当时的楚国产生了积极影响。

   韩非子是历史上著名的家,他的思想不仅对秦国统一大业的完成有重要贡献,也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韩非子主张"法、术、势"三者并重,认为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巧妙的统治术和强大的君主权势,才能实现有效统治。据传,后人在看到韩非子的著作后,曾感叹道:"寡人,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这充分说明了韩非子的影响

   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对后人影响很大,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它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主张"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一思想为后世法律平等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同时,法家思想还强调成文法的重要性,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系统化和成文化进程。 此外,法家思想还对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韩非子提出的"明主之术"中就包含了"法不阿贵"的思想,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在后世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总的来说,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兴起,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它推动了刑法制度的变革,使法律逐渐摆脱了礼制的束缚,成为独立的社会治理工具。虽然法家思想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但其核心理念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具体实践中,轻刑主义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理上。例如,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原则指出,对于存在疑问的犯罪案件,应当从轻处理。这一原则不仅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方式,更是古人对于刑罚公正的美好愿望的体现此外,战国时期的明法体系。也强调根据时代变化适时调整法律,力求量刑适当。

   轻刑主义的思想基础和影响因素包括刑事古典学派的理性、人道主义刑罚观点、教育刑论以及法国犯罪学家安赛尔的新社会防卫论等。这些理论和观点认为刑罚应当以人为本,避免过度惩罚,以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五)秦国轻型犯罪

          秦朝建立后,秦始呈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后,甚至出现了"坑儒"等惨烈事件。这种过于严苛的法律制度最终导致了民怨沸腾,成为秦朝速亡的重要原因之一。秦朝的轻型犯罪主要包括一些违反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这些犯罪通常通过轻微的刑罚来处理,以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稳定。秦朝的轻型犯罪主要包括:

1.乱扔垃圾:在当今社会可能只是罚款的行为,在秦朝会被处以黥刑,即在脸上刺字。

2.破坏树木:摘取他人桑叶等轻微破坏行为,会被处以罚款。

3.轻微盗窃:对于一些小额盗窃或轻微财产犯罪,可能会被处以赀刑,即罚款或劳役。

这些轻型犯罪的处罚方式多样,包括:赀刑:罚款性质的刑罚,适用于轻微财产犯罪苔刑: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赀甲、赀盾、赀徭:对轻微犯罪者适用,分别指罚款、罚盾和罚劳役通过这些轻微的刑罚,秦朝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和道德规范,防止更严重的犯罪发生

(六)汉朝轻型犯罪

   汉朝轻型犯罪主要包括过误犯罪、特殊犯罪主体以及轻罪。这些犯罪通常适用罚金、赎刑等较轻的处罚方式。

具体来说,汉朝的轻型犯罪包括以下几种:

1.过误犯罪:这类犯罪通常是由于过失或误操作所犯,处罚相对较轻。

2.特殊犯罪主体:如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八岁以下的孩子以及怀孕的妇女,这些特殊人群即使犯罪,处罚也会较轻或免除处罚。

3.轻罪:指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适用罚金、赎刑等轻罚。

      汉朝的刑罚体系也影响了轻型犯罪的处罚方式。汉初的刑罚体系包括笞刑、罚金、赎刑和肉刑等,文景改革后,肉刑被笞刑取代,罚金和赎刑成为轻罪的主要处罚方式。

(七)隋朝轻型犯罪

   隋朝轻型犯罪主要包括笞刑和杖刑。笞刑是用荆条责打犯人臀或腿的轻型体罚,而杖刑则使用棍棒击打犯人身体,造成更严重的体罚笞刑和杖刑属于轻型刑罚,笞刑用荆条责打犯人臀或腿,而杖刑则使用棍棒击打犯人身体,造成更严重的体罚。徒刑是剥夺犯人自由的刑罚,流刑是将犯人流放至远离家乡的地方,而死刑则是最严重的刑罚。

隋朝的法律《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流、徒、、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后来的《大业律》虽然对《开皇律》进行了修订,但仍然保留了这五种刑罚形式。这些刑罚形式在隋朝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体现了隋朝法律制度的严格和统一。

(八)唐朝轻型犯罪

   唐朝轻型犯罪主要包括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和道德伦理型犯罪。这些犯罪类型在唐代法律中被视为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财产型犯罪是指涉及财产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这些犯罪在古代社会中较为常见,尤其是未成年人可能因生活所迫或受不良诱导而实施此类行为。唐代法律对这些犯罪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但相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或人身权利的犯罪来说,处罚较轻

   暴力型犯罪包括故意伤害、斗殴等行为。这些犯罪虽然可能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会被视为重罪。唐代法律对这些行为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但主要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型犯罪是指破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会对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一定影响,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通常不会被视为重罪。唐代法律对这些行为有一定的处罚措施,但相对于重罪来说较轻。道德伦理型犯罪涉及违反社会伦理、如欺诈、背信等。这些行为不一定直接触犯法律唐代法律对这些行为有一定的规范和处罚措施,但主要以教育引导为主。

(九) 宋朝轻型犯罪

   宋朝的轻型犯罪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类、侵犯人身权利官私财产类、以及妨害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类型。这些犯罪类型在宋朝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反映了当时社会治安和法律管理的具体情况。

宋朝对轻型犯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

1.折杖法。即将笞刑、杖刑折成臀杖;徒刑折成脊杖,杖后流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则增加服役两年。

2.刺配:将杖刑、刺面和配役三刑同时施于一人的复合刑罚,主要用于惩治盗贼。

3.凌迟首用于五代,到宋朝成为法定刑,用于惩治严重犯罪。

  宋朝对轻型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宽缓为主,具体表现为:对盗贼实行宽缓的刑事政策,频繁进行招安,如宋江起义张叔夜起义都被招安。

针对不同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如对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的犯罪,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但对未成年人则相对宽容,注重教育和改造。

   宋朝法律制度在轻型犯罪的处理上体现了慎刑思想和人文关怀,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同时也不乏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宽大处理政策。

(十)元朝轻型犯罪

   元朝轻刑犯罪主要包括一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违法行为,如偷窃、诈骗等。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社会秩序,但相对于杀人、放火等严重犯罪,其处罚较轻。

元朝的轻刑犯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偷窃:包括掏摸和白昼抢夺,这些行为在《元典章》中有专门条目记录。

2.诈骗:如刁奸和欺奸,这些行为也在元代的法律文献中有详细记录。

3.家庭内部财产争议:如争家产案例中,妻妾和奴婢对家产有一定的分配权,但根据身份等级不同,分配比例也有所不同。

    元朝轻刑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

1.沿袭了《唐律》规定。元代刑法在主要罪名、法典形式、以及适用上均沿袭了《唐律》的相关规定。

2.判例法元代刑法中出现断案通例就是典型的判例法,是中国法律史上较为独特存在的刑法渊源

3.相对轻刑主义:元代刑法具有相对轻刑主义的特点,部分继受了蒙古习惯法,并且存在蒙古人特别优遇的规定

(十一)明朝轻型犯罪

  明朝轻型犯罪主要包括子孙违犯教令、监守自盗钱粮等。这些犯罪在明朝法律中被视为相对较轻的罪行。

   明朝法律相对于唐朝有所调整,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清人薛允升比较唐律与明律后指出,明朝在内容上对某些犯罪进行了区分,将一些原本较重的犯罪视为较轻,例如子孙违犯教令和监守自盗钱粮等

   具体来说,明朝法律对不同犯罪的处罚有所不同。例如,家中有法律书籍的获罪者可以罪减一等,没有从重处罚。明朝还自创了一些残酷的刑法,如廷杖、东厂、西厂、锦衣卫等,这些主要是针对严重的犯罪。此外,明朝恢复了唐宋律的答杖刑制度,答杖各分五等,每十下为一等,最高为杖一百

(十二)清朝轻型犯罪

   清朝轻型犯罪主要包括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通常不会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剥夺自由。这些犯罪行为通常涉及一些日常生活中的不规范行为,如小偷小摸、轻微违反社会秩序等。主要有

1.贪官、嫖客、贩夫走卒、乞丐等轻微违法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被社会所接受,但并不会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

2.轻微的经济犯罪,如小偷小摸。这些犯罪行为通常不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因此被视为轻型犯罪。

   清朝的刑罚制度包括多种刑罚手段,既有对身体进行惩罚的肉刑,也有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徒刑和流放等。轻型犯罪通常不会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或剥夺自由,而是通过一些较轻的刑罚来教育和惩罚犯罪者。例如:笞刑:是最轻的刑罚之一,使用小竹板或小荆条进行轻拍。清朝的笞刑分五个等级,从笞10下到笞50下不等。杖也分大小,大刑使用大杖拷打犯人并要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自由,强制服刑。

   这些刑罚手段的实施,体现了清朝对于轻型犯罪的处理方式,旨在通过轻微的惩罚来教育和改造犯罪者,而不是通过极端残酷的手段来打击犯罪。

(十三)中华民国轻型犯罪

清朝以后是中华民国(1912-1949),简称民国,是1911辛亥革命爆发后建立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他们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各地选出的代表一致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1912年中华民国正式成立标志着清朝的结束和中华民国的开始中华民国的成立,也就宣布了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政治上,中华民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现代民主社会的转变。

此外,清朝灭亡后,袁世凯北洋势力很大,后来分崩离析,政局动荡。孙中山广州主持召开国民党一大,建立黄埔军校,而后建立国民政府,促成国共合作后孙中山不久病逝。国经历了从封建帝制到共和制度的转变,但内部政治斗争和社会矛盾复杂,最终在1949年被中国取代。

   中华民国时期的轻型犯罪类型主要包括盗窃罪、诈骗罪、妨害选举罪等。这些犯罪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通常不会对犯罪者的人身自由造成长期影响具体来说,轻型犯罪的特点和处罚方式如下:

1.盗窃罪:通常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者短期徒刑。

2.诈骗罪: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处罚方式包括罚金或者短期徒刑

3.妨害选举罪:指在选举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选举结果的行为。处罚方式通常较为轻微,可能包括罚款或者短期拘留

         此外,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还包括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聋哑人等特殊群体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当时法律制度对于特定群体的保护和宽容态度。

      

   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49年后,中国进行了土地改革、三大改造等一系列重大改革,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成立,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启了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二,我国轻型犯罪概念种类及特征

   具体来说,轻型犯罪可能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轻罪是以犯罪的法定刑轻重标准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因其情节较轻,可能会被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假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能够积极退赃退赔,并同家人一起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是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这类犯罪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如一些轻微的财产犯罪、伤害犯罪等。这些犯罪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而给予相对较轻的刑罚。

(一) 轻型犯罪的特征 

        轻型犯罪通常侵害范围较窄,多发生在亲属、邻里和熟人之间,社会危害性较小,侵犯目的较为单一,一般具有和解可能。轻型犯罪的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人身权益类犯罪如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等。其他类型如遗弃罪、损坏财物罪等。轻型犯罪的司法处理通常包括定罪免刑、缓刑、罚金刑等。例如,未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可能被定罪但免除处罚,盲、聋哑人可能免除刑罚。此外,轻型犯罪的处理也体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体现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宽容和教化。

三、 轻型犯罪的成因及其特征

(一) 社会环境

      首先,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和复杂化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形式和类型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应对新型犯罪行为刑法体系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与完善轻罪立法的提出,旨在填补刑法体系中对轻微犯罪行为的规制空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其次,社会经济变革、新冠疫情、经济萧条等因素也会影响轻型犯罪的发生。例如,在社会经济变革期间,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过程中,犯罪数量可能会激增,尤其是财产犯罪而在经济萧条时期,失业增多、物价上涨等因素会导致个体经济环境恶化,进而增加犯罪数量。此外,社会环境中的不良风气、不良文化和不良价值观等也会对青少年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产生影响,从而增加轻型犯罪的发生。社会环境的监管不到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要因素。

   最后,轻罪治理面临一些挑战,如轻罪制裁范围泛化、不起诉的轻罪治理效能受限等。这些问题导致轻罪治理效果不佳,进一步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 家庭影响

首先,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原发性影响,不良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教育的好坏当然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发展。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不正当教育表现为父母过分溺爱或简单粗暴的体罚,而放弃教育则出现在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中,这些家庭环境容易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支持,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其次,家庭结构的不完整不合理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异、单亲家庭等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父母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单亲家庭中,孩子往往缺乏父母的双方关爱和教育,容易导致孩子性格扭曲和犯罪。

   此外,家庭关系的紧张和不和谐也会增加青少年犯罪的风险。父母之间的争吵和冲突会给孩子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感到不安和困惑,进而对父母的管教产生抵触情绪,增加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亲子关系的紧张同样会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支持,容易走上歧途。最后,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也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贫困家庭中,父母可能因忙于生计而忽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心,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支持,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孩子可能面临更多的社会压力和歧视,容易导致心理问题,进而引发犯罪行为。

(三) 学校教育

首先,学校教育环境对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学校不仅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要场所,也是他们社会化的重要阶段。学校教育的质量和内容直接影响学生的行为习惯和价值观。例如,学业失败和缺乏成功的体验会让学生对自己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可能导致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

  其次,学校教育的缺陷和失误也是导致轻型犯罪的原因之一。一些学校过于注重智力教育,而忽视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导致学生的品德习惯没有得到应有的培养,法制意识薄弱。此外,教师素质的差异也会影响学生的行为,一些教师可能会采取不良的教育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学生的反社会行为。

  最后,学校在预防轻型犯罪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可以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此外,学校还可以与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全方位的预防体系,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支持,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降低犯罪风险。综上所述,学校教育对轻型犯罪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可能通过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预防犯罪,也可能因为教育缺陷和失误导致学生走向犯罪道路。

(四) 经济发展

1.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的关系。这两方面的关系复杂且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经济增长会导致犯罪率上升,因为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但也增加了社会不平等和竞争压力,从而可能激发犯罪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经济增长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从而减少犯罪。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诱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竞争和商品生产的两重性容易引发社会犯罪。此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流动性增强,为犯罪提供了更多机会

        3.经济犯罪的类型和特点经济犯罪通常涉及财产犯罪、贪污受贿等,这些犯罪往往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经济犯罪的特点包括动态性、法定性等,它们主要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交换等过程中,对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4.轻罪治理的刑罚适用在轻罪治理中,刑罚适用需要保持谦抑性,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必要的惩治手段。通过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可以在犯罪与刑罚之间建立缓冲带,降低轻罪的刑罚适用率和力度。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对轻型犯罪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增加犯罪机会,也可能通过提供就业和福利减少犯罪。轻罪治理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刑罚和治理措施。

(五) 个体差异

 个体差异对轻型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心理特征

   个体的心理特征对犯罪行为有显著影响。具有较高冲动性、低自控能力、自卑感、病态妄想和攻击性等特征的个体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

2. 社会观念

         虽然轻型犯罪不会直接触及后代,但社会大众的观念可能会给家庭其他成员造成压力,影响下一代在交友、升学和职业生涯等方面的进展。

3. 家庭环境

        家庭成员的犯罪经历可能会带来家庭经济压力和氛围紧张,影响家长管教孩子和子女的精神健康。

4. 教育机会

        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家庭因法律问题陷入经济困境,会影响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的可能性和质量。

5. 职业选择

      在公务员、军人等特定行业中,家庭成员的犯罪记录可能会对下一代的职业选择构成阻碍,因为这些行业通常要求良好的政治背景审查。

(六)心里特征

   心理特征对轻型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冲动性和自控能力

    具有较高的冲动性和低的自控能力的个体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这类人在面对诱惑或冲突时,难以抑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自卑感和攻击性

         具有自卑感、病态妄想和攻击性等特征的人也更容易表现出暴力倾向和犯罪行为。这些心理特征使得他们在面对不公待遇或冲突时,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

3. 心理疾病

        心理疾病对轻型犯罪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果心理疾病严重到使个体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不良心理现象

        轻微刑事罪犯中普遍存在一些不良心理现象,如悲观厌世、冲动等。这些心理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则不利于其改造,甚至会使其产生反社会心理。

         这些影响的具体表现和机制如下:一是冲动性和自控能力不足:个体在面对诱惑或冲突时,难以抑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一时冲动可能导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轻型犯罪行为。二是自卑感和攻击性:具有自卑感、病态妄想和攻击性等特征的人在面对不公待遇或冲突时,更容易采取极端手段,表现出暴力倾向和犯罪行为。三是心理疾病的影响:心理疾病对轻型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上。如果心理疾病严重到使个体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良心理现象的纠正:轻微刑事罪犯中普遍存在一些不良心理现象,如悲观厌世、冲动等。如果这些心理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则不利于其改造,甚至会使其产生反社会心理。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心理特征对轻型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了解和关注犯罪者的心理特征对于预防和矫治轻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轻型犯罪防治策略

(一)优化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在防止轻型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优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轻型犯罪的发生。不良的社会风气和文化环境是导致轻型犯罪的重要诱因。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文化环境治理,减少不良因素的侵蚀,可以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成长和发展环境,从而降低轻型犯罪的发生率。

(二) 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在防止青少年轻型犯罪中作用明显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课堂,其环境和教育方式直接影响青少年的行为和价值观,从而减少轻型犯罪的发生。

   首先,家庭教育质量教育方式好坏对青少年的成长影响深远。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为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从而降低犯罪风险。相反,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如溺爱、放任、打骂等,都可能诱发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其次,家庭结构和氛围也是关键因素。一个和谐、完整的家庭结构能够为青少年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情感支持,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心理和性格。相反,缺陷家庭、贫困家庭、不道德家庭等不良家庭环境,可能导致青少年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支持,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父母的行为和态度对青少年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父母的行为和态度会直接影响青少年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如果父母有不良行为,如赌博、酗酒等,会给青少年树立错误的榜样,增加他们犯罪的风险。相反,如果父母能够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就能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三) 改善学校教育

  学校在防止轻型犯罪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学校通过行为,日常训练和生活管理等多方面的管理教育,使未成年人获得丰富的文化知识公民责任感、社会技能、道德标准和遵纪守法意识等会逐渐增强,从而对违法犯罪的辨别和抵御能力越来越强

1. 保障基本教育:学校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做到公平、公正对待防止校园霸凌,减少厌学、逃学、辍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2.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学科教育和行为训导的结合,提高学生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学风、意志品格。

3.严格校园纪律:通过合理的奖惩机制,引导和矫正学生的行为习惯。

4.改善周边环境:学校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为未成年人争取良好的治安和文化环境。

5.建立防治制度:学校应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和监督。通过这些措施,学校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轻型犯罪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四)加快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对防止轻型犯罪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的繁荣和发展通过提升违法行为的代价,有效地抑制了犯罪活动。当经济增长放缓时,失业和生活压力增加,犯罪率也会随之上升。

   首先,经济发展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减少社会成员的经济压力,从而降低犯罪动机。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财富增加,政府和社会能够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改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减少贫困和不平等现象,这些都是预防犯罪的重要因素。

   其次,经济发展能够提高社会整体的教育和文明水平,增强法治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普遍提高,这有助于形成更加健康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减少犯罪的发生。

   最后,经济发展能够提升执法和司法效率,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和资源的投入增加,执法和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得到提升,能够有效打击各种轻型犯罪行为。

(五) 个人成长干预

        心理教育在防止轻型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深入分析犯罪者的心理动机和行为模式,心理教育不仅可以帮助识别犯罪风险因素,还能提供科学的预防策略,从而有效减少轻型犯罪的发生。

   首先,心理教育通过分析犯罪者的心理特点和动机,为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这包括对青少年犯罪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如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同伴影响等,从而为干预和矫治提供针对性措施。此外,心理教育还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情绪管理训练等手段,增强青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法律意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心理教育在轻型犯罪预防中的具体作用包括:识别风险因素:通过分析家庭、学校和同伴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识别潜在的犯罪风险因素。提供科学依据:为预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增强青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和法律意识,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情绪管理训练:通过情绪管理训练帮助青少年及时纠正不良行为,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后,心理教育的实施途径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在学校和社区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保健知识。心理测查:通过心理测查了解个体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干预。心理辅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缓解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

         综上所述,心理教育通过科学分析和有效干预,为防止轻型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手段和策略。

(六) 个人加强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措施等

1、遇事保持冷静克制。控制暴力、加强防护和注意环境安全。在冲突中保持冷静,避免使用暴力,寻求和解和调解,了解法律法规,培养冲突解决技巧,这些都是避免轻伤的重要措施。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是预防故意伤害的关键。个人应当时刻保持警觉,特别是在人多拥挤或治安较差的地区。避免独自外出,尽量与他人结伴而行,特别是在夜间或偏僻地段。不露财不露弱,避免在公共场合炫耀财物或展现出明显的弱势,以减少成为攻击目标的可能性。

3、 增强法律意识

         了解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白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性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这有助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避免采取或参与可能导致故意伤害的行为

4、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在公共场合保持警惕,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避免独自前往偏僻地方或封闭空间。  

(七)加强社区管控

   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社区、内在互助性强,互相联系紧密,社区居民具有相同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并共享特定的文化特色。社区内存在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推动社区的运行和发展。

   社区犯罪预防措施是指为了减少社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保护社区居民的安全与生活质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社区犯罪预防措施的目标是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增强社区的凝聚力与互助精神。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社区犯罪预防措施:

1、增加社区警务力量:增派警力巡逻、设立警务站点等,加强社区的警力保障,提高社区内的治安状况。

2、健全监控系统:在社区内无死角安装监控设备,及时监测社区内安全状况,并且通过视频监控提供完整的动态证据

3、加强社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社区安全教育活动、宣传犯罪预防知识等,提高社区居民的犯罪意识与警觉性,让大家形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是预防故意伤害的关键。

4、设立社区治安巡逻队:组织社区居民组织巡逻队,加强对社区的巡逻与监督,及时发现与报告异常情况,维护社区内的治安秩序。

5、加强社会工作力量:社区应设立专门的社工团队,关注社区居民家庭的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减少社会危害性。

6、改善社区环境:通过改善社区的环境设施、绿化工作等,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幸福感,减少社区的犯罪诱因。

7、社区合作与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的治理与管理,组织居民自治,形成共同抵制犯罪的力量。

8、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扶:对社区内的青少年、失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重点人群进行帮扶、教育与培训,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9、加强社区内各类组织的管理:对社区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管理、重点人员摸排等情况精细梳理,明确分工责任,预防犯罪情境等进行分析研判、规范治理,确保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六、结语

        做好轻型犯罪预防工作对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公众安全感、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和提高法律意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演进,我国通过扩大轻罪微罪刑事立法强化社会治理功能的同时,需要健全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针对中外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司法状况,需要法律工作者深入分析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特点和不足,提出完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有所裨益。

 作者:张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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