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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克功事件”的纪律启示

2024-06-18 09:47:39 来源:映象网

[摘要] 新时代新征程上,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黄克功事件”为前车之鉴,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真正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将党规党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行为准则,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一次创举。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运用违纪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回顾党的奋斗史可以发现,加强纪律建设是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发生于1937年10月的“黄克功事件”,就是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的生动素材,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诸多借鉴启示。

一、“黄克功事件”前因后果

黄克功,1911年出生于江西南康,早在16岁的少年时代就积极参加工农红军,投身革命事业,后成为共产党员。他经历过井冈山反围剿斗争和红军长征,久经沙场,战功赫赫,在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时已经是年轻有为的团级干部,并被抽调到抗日军政大学学习,拥有着可以预见的光明前途。担任抗大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和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相识相恋。据当时的刑事判决书记载,后因距离、性格和观念的不合,“二人关系开始疏离”,久而久之产生矛盾。在1937年10月5日夜晚,两人在延河畔再次发生冲突,逼婚不成、失去理智的黄克功“忘却自己是革命队伍中的干部,放弃十年革命斗争的历史,不顾当前国家民族的危难,陷于恋爱第一主义的泥坑中,不能自拔,遂萌杀害刘茜之动机,藉以泄愤。”最后黄克功“竟以打敌人的枪弹对准青年革命分子的刘茜肋下开枪,刘倒地未死,尚呼求救,黄复对刘头部再加一枪,刘即毙命。”一个对抗日充满极大热情的鲜活生命就此陨落。很快,黄克功被抓捕归案。

此案引起了陕甘宁边区极大震动,影响波及全国,也产生了不同声音和观点。第一,很多人认为该事件影响恶劣,黄克功罪大恶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群情激愤要求处决黄克功。第二,有不少人替黄克功求情,认为其曾为革命做出重要贡献,是不可多得的军事将领,所谓“千军易得,一将难求”,我们党正是用人之际,应该网开一面从轻发落。第三,黄克功本人希望能戴罪立功,继续在战场上杀敌直至牺牲。第四,国民党抱着看笑话的心态,企图利用此事大做文章,败坏共产党形象。因此,如何处理黄克功成为了一件特别棘手、备受关注的大事,也考验着共产党的智慧。

在这种背景下,党中央高度重视此案,毛泽东主席亲自给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写了一封信。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根据党中央指示,召开公审大会,判处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并且,在大会上公开宣读了毛主席的信。这封信,说情说理,情理结合,文字有力,态度坚决,是党的建设史上闪耀着纪律光芒的光辉文献,表明了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重视党纪、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意志。信的内容如下: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

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黄克功杀害刘茜的事件,发生于1937年10月5日夜,判决执行于10月11日,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完成了定性裁决,可谓以雷霆手段从严执行党纪的生动案例。

二、“黄克功事件”的纪律启示

在党纪学习教育的时代背景下,深入剖析“黄克功事件”,可以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为今天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诸多有益启示。

一是监督执纪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是共产党人的重要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实事求是,就是要求全面、客观评价一个人的功过是非,并给予科学、公正的裁决结果。对于功与过,要坚持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毛泽东主席在信的开头即首先强调“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并未因黄克功犯了错而抹杀其过去的付出与贡献。但为党和革命作出的贡献,决不能成为违法乱纪的挡箭牌。毛泽东主席同时指出,黄克功“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其行为是“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的自己行为决定的。”这样的结果,完全是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确凿的证据支撑,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因此能够经得住历史和人民检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特别强调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实事求是,就要坚持为了人民利益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要有光明磊落、无私无畏、以事实为依据、敢于说出事实真相的勇气和正气,及时发现和纠正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决策中的失误、工作中的缺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

二是坚决摒弃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史观,践行群众路线,党员干部不管职务高低、贡献大小,都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不能高高在上搞官僚主义,不能脱离群众持特权思想。毛泽东主席一辈子都对特权思想与特权行为深恶痛绝,矢志不渝与特权作坚决斗争。当时之所以不少人为黄克功求情,最大的理由便是他“资格老、功劳大”,是老红军,是军队干部,是难得的军事人才。对此,毛主席专门强调:“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毛主席认为,党员干部和红军将士,“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的确,特权思想如果不遏制,就会败坏党的形象、破坏党群关系、滋生腐败问题,最终影响党的长期执政。苏联共产党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解决好特权问题,最终导致离心离德、土崩瓦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将之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抓早抓细抓在经常。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搞特殊化,要保持政治本色,强化公仆意识。

三是重视党纪进一步回答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共产党为什么会胜利,国民党为什么会失败,这是大家时至今日依然非常关心和热烈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实,从全面抗战前后发生在国共两党内部的两桩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上,我们就可以悟出原因。在“黄克功事件”发生的两年前,国民党内部也发生了广为关注的相似事件,那就是“张灵甫杀妻案”。1935年,国民党著名军事将领张灵甫在古城西安将妻子吴海兰枪杀,在全国引起极大愤慨和声讨。蒋介石为了平民愤,象征性给张灵甫判了几年刑,随后借口国家危难之时事有从权不拘于小节,便把他释放了。不难发现,毛泽东“挥泪斩马谡”——处决黄克功,与蒋介石包庇纵容张灵甫,形成了鲜明反差和强烈对比。“一杀”和“一放”,彰显的是党纪的严与松、作风的实与虚,也进一步验证了毛主席提出用“延安作风”打败“西安作风”的高瞻远瞩。第二次国共合作,两党既斗争又团结,表面上是军事力量和地盘规模的较量,实则是背后的政党纪律与规矩、作风与形象、管党治党理念与实践的博弈。1940年,著名华侨陈嘉庚先生率南洋华侨团先后考察重庆和延安,最后认定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在共产党,不正是通过共产党人的精神、作风和形象得出的结论吗?1942年至1945年开展的延安整风运动,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是一次普遍深入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针对学风、党风和文风进行了全面整顿,进一步强化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等,使党更加团结统一。毛主席强调,“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重视党纪、执纪从严,是我们党取得胜利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

四是共产党人要自觉做党的纪律规矩的模范践行者。党的纪律规矩是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刚性约束,是底线要求,更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和高压线。毛主席在信中强调:“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每一名共产党员,都是党的形象的代言人,是党的一面鲜活的旗帜,要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把纪律挺在前面,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全面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 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做党的纪律规矩的模范践行者。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其辖,持续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并将之作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传承发扬下去。

新时代新征程上,广大党员干部要以“黄克功事件”为前车之鉴,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真正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将党规党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行为准则,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作者 尚方超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

【本文系2023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提升农村党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组织力研究”(2023CDJ03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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