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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的竞争法促进

2024-04-17 16:49:50 来源:映象网

[摘要]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多年执政经验、切实关注本土国情基础上,提出的现代化方案,为我国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多年执政经验、切实关注本土国情基础上,提出的现代化方案,为我国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竞争法律制度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改进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政府调控水平等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注重竞争政策发展一方面是实现人口规模巨大的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助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维护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能够使全体人民享有平等参与经济建设的机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完善竞争法律制度实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同时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一、中国式现代化下的竞争法制度定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做出重要论述和深刻阐释,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指明了方向。中国式现代化既具有现代化的一般性特征,又有结合中国本土国情的特殊属性。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现代化是指包括生产力的现代化、生产关系的现代化、上层建筑的现代化和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等多重现代化的总和。 在其内部关系中,生产力的现代化是内生性地驱动现代化总体进程的根本因素,而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的现代化也是上层建筑的现代化和意识形态的现代化决定因素。 因而从一般性规律而言,各个国家的现代化均建立在一定发达程度的经济基础之上。

由于中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结构、政治体制、文化基因和历史语境均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鲜明的本土特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和“走和平发展道路”。 无论是应对人口规模巨大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以及进一步发展物质文明,都需要以高质量发展作为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因而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将高质量发展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现代化的一般规律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本土特征共同表明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基础作用,而维护公平竞争正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对高质量发展重点内容的阐释中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同样指出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竞争法律制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为价值目标,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调节市场分配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现代化的竞争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竞争法律实施,是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市场竞争层面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基石。而竞争法律制度与中国式现代化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为何?怎样通过竞争法律制度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讨论。

二、竞争法规范内容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契合性

注重竞争法制度是人口规模巨大下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人口规模巨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客观事实。巨大的人口规模对于现代化建设既是优势,也是挑战。巨大的人口规模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带来了重要的人口红利和人才储备,超大的市场规模和消费潜力也为国内外经济双循环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力支撑。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我国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GDP总量占世界15%,正是人口规模潜力的重要印证。然而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巨大人口规模同样受限于有限的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仅通过资源消耗实现的经济高速增长无法长期和充分解决人口规模带来的挑战,高质量发展才是进一步提供经济活力的关键。区别于粗放式发展模式,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对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则是资源有效分配的重要前提。长期以来,产业政策是我国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机制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没有充分重视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的指引和保障作用,造成了公平竞争规制的错位、越位和缺位。从各国经济法发展实践经验来看,建设自由、有序且公平的现代化市场竞争环境,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而现代市场竞争秩序建设既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又需要政府的有效治理,其关键在于平衡市场规律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现代竞争法制度正是协调这一关系的制度工具。因此,注重竞争法制度发展,建设现代化市场调节机制,是人口规模巨大特征下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注重竞争法制度利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目标。中国共产党一直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也因共同富裕的特征,根本地区别于西方现代化以追求资本无限繁殖和剩余价值绝对化。中国式现代化中的共同富裕可以解读为,通过矫正和补偿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的不平等,让全体人民有机会、有能力均等地参与高质量经济社会发展,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共同富裕,必须体现后者在发展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的统一。而实现共同富裕之共享性,不能仅依靠政府的推动,还必须发挥社会机制的作用,充分调节资源分配,如此才能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持续动力。 竞争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机制的关键一环,其法律属性和立法价值与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高度契合,应当作为重要的工具。首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规范,以国家权力为保障,是最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调节机制。在优化资源分配机制、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促进共同富裕实现中应当充分发挥基础指引作用。其次,竞争法律制度立法价值与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基本内涵高度契合。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明确指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反垄断规范价值的重要内容。维护竞争秩序和实现社会整体效率正是竞争法立法价值所在。竞争法律制度致力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参与市场分配、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初次分配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合理利用政府行政力量,防止滥用市场力量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为构建机会均等、资源分配合理、高质量可持续的共同富裕机制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持。

三、中国式现代化下竞争法实施的完善

在竞争法全过程实施中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公平竞争政策有效落地。竞争法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离不开各级政府公平竞争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有效运作。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2019年实现了省、市、县全覆盖,由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我审查。这意味着全国三十四个省级行政区、三百余地市和近三千个县级政府的所有部门全部实施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体现出了竞争法律制度实施的普遍性。执法机构普遍性、为有效实施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性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责任担当和发展引领之下,才有了发展的主心骨和主基调,公平竞争政策才能真正落实并发挥关键效用。

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充分利用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条件的必然选择。在竞争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能够在进一步扩大内需的同时,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为市场主体营造长期稳定的良好发展预期,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竞争法律制度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提供制度引导。竞争法体系通过立法目的、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规范,明确了合法行为的界限,也构建出了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市场竞争的应然秩序。另一方面,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能够促使竞争法律制度得到积极实施。打破地方间市场壁垒,势必需要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积极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地区性垄断、行业垄断、行政垄断、歧视性产业政策造成的违法行为。竞争法体系及具体条文也将在法律适用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弘扬公平竞争的精神文明观念。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同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要求。共同富裕的建设不仅是物质资源不断积累的过程,更是精神文化不断提升的过程。有效实施竞争法律制度不仅在于充分落实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还在于弘扬和培育公平竞争观念。长期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以追求效率为主要目标,对公平公正的观点有所忽视。竞争法律制度的深入实施不仅能够实现物质分配的公平公正,还能从精神建设上让公平竞争文化深入人心,让政府、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认识、认同、认可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在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在实施竞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公正与法治的密切关系,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与使命,而法治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需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竞争文化的积极意义,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人民群众的进行公平竞争观念指引,不仅是竞争法律制度有效落实的需要,更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需要。(涂静轩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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