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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五个维度

2021-05-20 11:11:32 来源:学习时报

[摘要] 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的主题。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高质量发展是“十四五”的主题。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主动服务和构建社会组织新发展格局。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必须树立战略思维,加强工作的战略性、全局性、引领性。一是强化治理主体建设。围绕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要求,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相适应的治理主体。二是聚焦关键领域建设。推进社会组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释放政策红利,加快培育一批助力提升内需、服务产业升级、助力创新创造的“龙头型”社会组织。稳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性社会组织的登记试点工作。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深化社会组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大对慈善组织的培育发展,发挥慈善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三是服务“两个大局”。我国步入新发展阶段之后,社会组织工作要集中优势资源,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形成新合力。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必须从三个“系统推进”入手,形成改革发展新合力。一是系统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结合党的建设规律和社会组织发展规律,探索出一套确保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中说得上话、把得了关、使得上劲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积极探索行政监管和党建监督融合发展模式。二是系统推进四级社会组织协同发展。有效促进各级社会组织协调、共同发展,在明确不同的战略属性的基础上,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发挥好治理功能和作用。三是系统推进各项改革举措相得益彰。强化顶层设计引路和基层创新的协调性,加强直接登记范围与脱钩改革范围上的一致性,增强禁止性、限制性措施与支持性措施的配套性。强化工作协同,切实推动各项改革政策在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

  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中统筹发展与安全。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必须着重从四个方面堵漏洞、强弱项。一是确立非营利性监管红线。完善对社会组织,尤其是捐助法人的非营利性监管标准,对违规牟利的社会组织要加大惩戒力度,树立法律权威。二是确立“放管服”改革的底线。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贯彻“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结合监管实际分类推进、量力而行。三是编制重大风险综合监管网络。主动谋划、积极构建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公共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的体制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切实增强登记管理机关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为社会组织管理现代化提供新动力。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必须自觉提高创新思维能力。一是创新发展理念。准确、系统、科学地运用发展型与限制型战略、机制、工具,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创新监管方式。以智能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现代化,搭建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实现智能化监管、跨部门监管、社会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监管。三是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围绕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加强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进一步统一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服务标准,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正确处理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矛盾关系。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必须牢固树立辩证思维,处理好以下几对重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秩序与活力的关系。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既涉及公民结社权的实现和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也涉及人民福祉、治理水平和国家安全,在工作中要既统筹发展,也确保安全;既打击非法,也保护合法,两个方面不可偏废。二是处理好统筹发展与分类管理的关系。社会组织量大面广,涉及不同的组织形式、行业领域、登记层级,既要考虑不同类别社会组织的共性,也要区分公益法人与互益法人、捐助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个性;既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组织实现直接登记,又要明确对其他类别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三是处理好中国特色和世界经验的关系。既要汲取西方有关经验理论的合理性,避免陷入白马非马论的逻辑困境,又要坚定不移地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推动工作,在中华民族的悠久文化和历史传承中开展工作。

  不断在工作中提升依法治理社会组织的能力、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必须着力从三个方面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在工作中,正确认识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意义重大,需要有大视野、大格局、大智慧。对于重点难点工作,既鼓励领导干部啃硬骨头、涉深水区,又强化制度思维、程序意识、规则意识,用好法律的“制度利器”。二是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一整套成熟的、体系化的社会组织党建、登记、管理、评估、培育、发展制度,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保障作用。三是坚持抓好“关键少数”。规范和约束社会组织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实体公正、程序正当、平衡有序的社会组织管理运行制度。健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树立法治权威,营造清朗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作者王博单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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