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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典型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

2025-01-08 16:03:08 来源:映象网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也就是说它应该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和所有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应当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中处于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也就是说它应该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和所有刑事案件。而现在该原则的制度设计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双方的认罪认罚协商具结:被告人或者全盘接受控罪和量刑建议,从而享受从宽优惠;或者不接受控罪和量刑意见,充分行使辩护权,但丧失认罪认罚的从宽机会。在全面接受和不接受之间,被告人没有第三种选择。这就变成了控诉权和辩护权的零和博弈。只有摆脱现有的零和博弈的困境,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才能够获得更大的适用空间。现实中,被告人的认罪和认罚有多种表现形式。不仅有对控诉的全部认同,也有对控诉的部分认同。如果前者是认罪认罚的典型形态,那么后者就是认罪认罚的非典型形态。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诉讼基本原则,理应适用于非典型的认罪认罚形态。但是,对于非典型的认罪认罚该如何从宽的问题,涉及到其与实体法中的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关系和避免重复评价等问题。承认指控犯罪事实,包括认事不认罪和认罪不认罚等情况,就是非典型的认罪认罚。本文拟分析非典型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性问题。

一、作为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的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首先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认罪认罚从宽,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的以下方面:第一,在决定或者批准逮捕时,认罪认罚情况是社会危险性的考察因素之一。(见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二,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见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会与被告人、值班(辩护)律师就量刑问题展开协商,达成量刑协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第四,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一般应采纳具结书的结论。第五,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这一适用范围的设定,强调认罪的全面性和认罚的彻底性。只有全面认罪、彻底认罚,才能够享受从宽的优惠。而全面认罪和彻底认罚的表现,就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就是“从宽”。认罪认罚的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宽。程序上,认罪认罚的从宽表现为更有可能获得非羁押诉讼的机会和有条件适用速裁程序。而实体上的从宽主要体现在量刑方面。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将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均作为量刑的指导原则,并且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酌情减到基准刑的30%以下。认罪认罚情节和自首、坦白、悔罪、退赃、获得谅解等情节相结合,可以减到基准刑的60%。但是,认罪认罚情节和后者不做重复性评价。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认为,认罪认罚情节仅是一个从轻处罚情节,而非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所以,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要受到非法定情节不得减轻处罚的原则限制。

从以上可以看出,作为基本原则的认罪认罚从宽和作为制度的认罪认罚从宽,存在着明显的不匹配。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无法体现出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全局性和基础性地位。具体表现为:认罪认罚原则的在诉讼程序中出场机会不多;适用范围较小;从宽的后果受到实体法的制约:其下限受制于避免和坦白、悔罪等情节的重复评价;上限受制于非法定情节不得减刑。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若要摆脱上述司法适用的窘境,必须要解决非典型认罪认罚的制度适用性问题。

二、非典型认罪认罚的表现与适用性

(一)非典型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

典型的认罪认罚是对公诉意见的全面认可,而非典型的认罪认罚则是对公诉意见的部分认可。公诉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拟构成的犯罪;第二是建议的量刑幅度;第三是建议适用的审判程序。其中,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是认罪认罚的前提和基础。非典型的认罪认罚,不管其具体表现如何,都应该共同具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一特征。从被告和辩护的角度,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存在不认为自己行为构成犯罪、不认为自己行为构成指控的犯罪和认罪不认罚等三种情况。

1.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被告人可能承认指控事实,但是不认为自己行为构成犯罪。这就是承认事实基础上的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实施了跨区贩卖香烟的行为,但是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承认自己伤害被害人,但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认罪认罚的前提是被控诉人供述与辩解和起诉指控之间具有某种范围的一致性。被告人如果仅仅承认案件事实,但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就是对控诉的根本性否定。

2.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指控的犯罪

被告人也可能承认犯罪事实,但是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指控的犯罪,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其他的犯罪。后者与指控犯罪相比一般会是轻罪。出现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是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双方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认识不统一。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实施走私行为,但是认为自己走私的药品是普通货物物品,而非毒品。第二是对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认识不统一。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是认为应当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第三是对非基本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要素认识不统一。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但是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认罪不认罚

被告人还可能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认可指控罪名,但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比如,被告人认为自己有从犯、自首、预备、未遂、中止等重大法定减轻情节,而公诉机关不予认可,从而导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自己的量刑预期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二)非典型认罪认罚的制度适用性

以上三种情况都属于承认指控犯罪事实之后的不同表现。是否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从三个方面考察。第一,要看控辩意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二,要满足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认罪从宽之间的高度统一。第三,要以审判为中心。

 1.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认事不认罪的认罪认罚,在实质上是被告人在行使无罪辩护权。虽然承认存在案件事实,但是被告人的辩护与指控之间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差异,或者有罪,或者无罪。

如果审判机关认可被告人的无罪辩护,被告人就可以被判决无罪。这里也不存在从宽制度的适用空间。如果审判机关不认可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意见,那么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也可能被评价为自首或者坦白。如果再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一定会构成对一个情节的量刑重复评价。

2.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指控的犯罪的,可以有条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认可指控犯罪事实,但是不认可指控罪名的情况比较复杂。全面认可指控犯罪事实,但是对指控罪名不认可的,不是构成对指控意见的实质性异议。至少其中犯罪事实方面与指控完全一致。这种情况如果涉及否定部分犯罪构成要素的,是对指控的实质性不认可。

如果审判机关认可辩护意见,那就意味着被告人构成较轻犯罪。在轻罪的量刑中,被告人仍然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因为控辩之间法律认识不统一的责任在控方,而不在辩方。不能因为控诉方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就剥夺辩护方享受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

如果审判机关不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仍然会构成指控罪名。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全面承认,一定会构成自首或者坦白,但不得和认罪认罚从宽重复评价。而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可能不构成自首或者坦白。对其承认犯罪事实的情节,可以根据其供述情况和承认的程度,酌情从轻。

3.认罪不认罚的,也可以有条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被告人只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并没有与指控意见形成实质差异。如果其对量刑的异议被裁判支持,被告人就符合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比如,被告人认为自己属于从犯,控诉机关不认可,但是审判机关认可。那么被告人就既是从犯,同时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又如,如果被告人在是否构成自首问题上,与公诉机关有分歧,而审判机关认定自首。那么被告人就属于在自首基础上的认罪认罚。

控辩双方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阶段性的成果。认罪认罚从宽的最终实现,要以审判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全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可;而部分的认罪认罚,也可能因为裁判的认可,而具有从宽适用性。

三、制度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应有改良版

现行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遵循合同法中的镜像规则,要求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具结书中的指控意见必须完全一致。不允许被告人对具结书中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这种做法导致了,一旦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被控诉方采纳,被告人就不能享受认罪认罚从宽。哪怕是审判机关认可被告人当时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仍然无法享受其合法认罪而带来的从宽。基于上述对非典型认罪认罚的制度适用性的分析,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进行适当改良,以避免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发生。改良的方向应当是让被告人有在具结书中有提出异议的机会和空间。

现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认罪认罚内容包括三项。第一项是对犯罪事实无异议,第二项是对构成的罪名无异议,第三项是对量刑建议无异议。除了第一项被告人不得提出异议之外,对于第二、三项,被告人应当具有异议权。而这种有异议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应当随卷移送法院。最终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由审判机关裁决。(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 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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