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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灾中人的致灾性与治灾性 ——读麦克尼尔《瘟疫与人》有感

2023-12-24 12:11:41 来源:映象网

[摘要] 人的致灾性本质是人的趋利性所致,这种趋利性实质上是致害性而非避害性,而要转化这种致害性为避害性就必须将人类活动行为合理化、科学化、合法化,也就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实现责任的承担。

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与灾害的抗争史,而瘟疫所带来的灾难尤甚。我国是瘟疫多发国家,过去几千年,随着人口增长与自然环境的变化,传染病的发生频率有所增加,范围上不断扩大,给人类生命健康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损失。威廉·麦克尼尔的《瘟疫与人》从瘟疫发展的历史角度洞察疫灾是如何影响人类的发展史,将人类行为与疫病的关系重新定义,阐释了近3000年来疫灾与人类相互塑造的历史进程。瘟疫灾害又称疫灾,是指由病毒、细菌、寄生虫等引起的急性、列性传染病通过人类流动行为所导致大范围扩散感染的灾害。在《瘟疫与人》的一书中,麦克尼尔通过疫病史的梳理,借由敏锐的观察和推理,分析了传染病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塑造,尤其是在人类文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例如人类的迁移、民族的盛衰、战争的胜败、文化的起落等等。事实上,麦克尼尔《瘟疫与人》同时传达着一个信息,即瘟疫与人是相互塑造的。质言之,瘟疫的产生是由自然因素变异和人为因素变异共同作用下而形成的,也就是说除自然因素诱发致病外,人类行为在疫灾流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战争行为、文化交流行为、人类迁移行为等,疫病随着人类宿主作为病毒载体流动而传播扩散。

当然,瘟疫与人相互塑造的过程中,人类行为作为疫灾灾害链的关键一环,这其中同样包含着人的治灾性。从《瘟疫与人》一书中疫灾与人的关系上讲,各种疫灾中主要强调的是“人”的致灾性;从人的致灾性外延上讲,人的因素在疫灾防控中也是一种治灾资源,是可以将其由“人的致灾性”转化为“人的治灾性”。但这个转化,或者说人的治灾性的运用是需要积极作为、科学应对、法律依据以及协同合作为基础的,使各种资源形成一个整体,而“人”恰好在这个整体中处于核心关键位置,从而形成风险防范化解的优势力量。

一、瘟疫与人:致灾性解构

(一)疫灾的形成

疫灾演化史告诉我们,瘟疫大流行实际上就是一种灾害。麦克尼尔《瘟疫与人》在其开篇便提出疫灾主要是由于自然因素变异和人为因素变异叠加而形成,如自然界的病毒、细菌或寄生虫通过宿主发生变异,具有了传播属性,加上人类行为因素的影响,使变异的病毒、细菌或寄生虫在人际之间传播。中国的发展史是一部灾害史,其中一面记录着中国古人遭受疫灾带来的巨大痛苦,以此警示后人;另一方面也记录着中国自古以来的抗疫精神。2020年1月30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疫病灾难,也是现代灾害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自扩散蔓延之初就与现代社会城市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人群越密集传染性后果越严重,其实际上就是通过自然因素变异而作用在人类身上的疫病,并通过人类行为扩散致灾。“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传播,不但导致成千上万的人员感染,也因此出现全国性停工停产,经济损失估计将达到万亿计量的程度,灾情极其惨重。因此,具备现代灾害特征的“新冠肺炎”疫情警示我们,现代灾害的风险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増大,当我们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灾害事件时,全世界全人类依然十分脆弱。

(二)疫灾中的致灾因子及孕灾环境

通过麦克尼尔对瘟疫历史的梳理,人的活动行为、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因素异变都可以不同程度导致灾害事件的发生。事实上,疫灾的发生与传播是一个相较复杂的过程,尤其是重特大传染病事件,除了来自疫情本身的传播力之外,还包括人类社会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质言之,传染病本身的生物传播特性、外在环境属性与复杂的人类行为体等共同决定了瘟疫的传播行为和事件的发展。

立足于灾害法学角度,疫灾的发生是在致灾因子、孕灾环境和承灾体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致灾因子是疫灾发生的首要条件,致灾因子作用的对象包括人类及其行为活动所在的社会和各种资源的集合,致灾因子在孕灾环境的传导、放大作用之下加速灾害的发生。孕灾环境是疫灾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纽带,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而承灾体则是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耦合作用下的结果对象。

所谓致灾因子(致病因子),即对疫灾产生影响的因素、成分等,是疫灾暴发的首要条件。麦克尼尔笔下所述的致灾因子与当下灾害法学中的致灾因子基本相同,即致灾因子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自然性诱发因子。病原体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环境的改变为疫病流行客观条件。麦克尼尔将其归纳为人与自然的平衡状态,一旦这种原始状态被打破,人类的生命健康便处在疫病威胁之中;第二,人为性素质因子。审视麦克尼尔《瘟疫与人》与近现代历次疫情,瘟疫扩散致灾,人类行为起了关键作用,这其中包含人类生活方式的转变、人类战争、人类迁徙以及人口数量的增长等,例如著名的“黑死病”、鼠疫等;第三,社会性扩大因子。传染病发生有其过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通过不同的干预手段进行控制,干预手段的作用在于减缓疾病的传播和降低疾病传播所带来的损害。

所谓孕灾环境(致病环境),是指能孕育产生致灾因素的自然环境,由自然环境和人类生活环境组成,是疫灾流行的重要场所。麦克尼尔笔下四大“疾病圈”是传染病扩散致灾最有力的佐证。回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其暴发地之一的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其环境温度、气候等对传染病病原体在宿主、媒介等存活条件产生影响。另外,社会环境对传染病事件的发生也会产生影响,例如传染病防控制度的完备度、医疗条件、社会保障条件、公共卫生意识等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传染病事件的暴发和流行。

二、瘟疫与人:人类社会的承灾脆弱性

(一)人类承灾脆弱性

遵循着麦克尼尔的思路,还可以进一步的认识到,疫灾所造成的的后果不仅局限于人类生命健康本身,也同样作用于任何社会及其符号体系。无论是“麦克尼尔理论”,还是现代流行病学,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是传染病暴发和流行的三个关联环节。具体而言,传染病源是体内已经存在病原体且可以经过生产、繁殖和排出病原体的人或者是动物,在流行病学上这些人或动物或是有明显患病症状,或是无症状感染者。而传播途径则是病原体从确诊感染者的体内排出通过接触、飞沫、血液、体液或中间媒介等侵入另一个健康机体。在流行病学中,患有基础病或者本身免疫力低下的人群更易成为易感人群。毫无疑问,不同的人体和社群对同样的传染病所表现除的敏感程度和免疫水平相当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有很多人类疾病一旦病原体同人类宿主结合可直接在人类不同宿主之间传播,如结核病、麻疹、天花、流行性腮腺炎和流行性感冒等,而这样的致灾后果便是由人类自身的单一承灾体扩展为人类社会多种承灾体,如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

(二)疫灾中人类社会三大承灾体

承灾体概念是立足于灾害法学的角度而言。实际上,如同麦克尼尔在《瘟疫与人》中的阐述,传染病的风险威胁最直接的负面作用便是人类生命健康,其次是导致社会稳定性以及经济发展的改变。那么,基于灾害学的角度观察瘟疫与人的关系,传染病事件中的承灾体主要体现为三大方面:第一承灾体,即人的生命健康。人的生命健康在疫灾中具有易损性,而这种易损性包括原始性易损和继发性易损,原始性即导致在突疫灾事件直接的感染死亡;继发性即因为疫灾后导致的身体后遗症。无论是原始性易损还是继发性易损都说明瘟疫对人的生命健康具有非常的“摧残性”和“毁灭性”。第二承灾体,即社会环境失序。此处的“社会环境”是指包括社会心理在内的社会物质环境、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文化环境。所谓社会物质环境,是以人的物质实体为基本因素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质性财产环境。疫灾暴发后,因人的易损性导致民众正常生活秩序受阻,必然会造成社会失序,导致社会功能暂时或局部丧失,从而带来社会财富和价值的损失。另外,还包括社会人文环境的损伤,疫灾中的社会人文环境主要是指受感染人群的心理和精神状态以及未感染者的恐慌心理状态。两者都是人们对疫病本身认知程度和防控程度脆弱性的体现,最终呈现在人们的精神和心理层面。第三承灾体,即社会经济秩序的易损性。在传染病事件暴发后社会经济秩序体现出易损性特点。疫灾流行,导致生产生活停滞、经济市场停摆、物价上涨,导致社会经济发展失序。以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因为疫情的暴发和流行,全国性“三封”——封村、封路、封社区,经济完全处于停滞状态,不少行业阶段性停产,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停,对经济增长带来影响。最明显的就是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旅游、住宿、餐饮、娱乐以及农林渔牧等行业,这些行业占GDP的36%左右,遭受的损失达到几万亿。

三、瘟疫与人:人的致灾性

(一)人的致灾性证成

人的致灾性是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作用之下的结果,其原因是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不当甚至破坏、对社会关系的处理失范等负面行为导致或诱发灾害的发生,其中也包含对次生灾害发生的诱导或处置不力。例如灾害后的疫病流行、灾民外逃等等,都含有人类活动的灾害属性。这种属性,是人类对于经济发展的片面追求,导致自然社会与人类社会的失衡,最终释放不良后果的表现。简言之,人的致灾性,即灾害的发生与人的行为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直接、间接的关系。

结合麦克尼尔理论,就人的致灾性特征而言,有以下几点:其一,“人的致灾性”必然性。可以从现实生活中看出,灾害事件的发生伴随着人类行为活动,无论是“非典”事件,还是“新冠肺炎”事件,由于人类违反传染病防控规律,其失范行为导致病毒随着人的流动行为在人际之间传播,其本身就是一种致灾因素。因此,由于人类的活动行为使灾害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其二,“人的致灾性”主体义务。人的致灾性实际上是存在于社会安全义务履行的主体身上,于疫灾而言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义务履行主体身上,包括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主体的致灾性体现在这些主体通过利益的追逐,将单个致灾因素叠加在一起,使风险聚集性增强、扩大,最终变成强有力的致灾性因素,即致灾因子的形成。例如,在多起重大传染病事件中,都发现人畜共患疫情:由于人类对动物肆意捕杀以致于传染病事件在动物与人类之间的传播。再如,在新冠肺炎初期,针对国家疫情防控政策的制定的不确定性,对疫情研判失误,导致疫情防控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疫情扩散有着一定的责任;其三,“人的致灾性”可控性。人的致灾性归根到底是由于人类活动行为导致的,而人的行为具有致灾性和治灾性两个属性,致灾性的转换可以通过多种干预手段转化为人为干预力量。基于灾害法学的视角,人的致灾性主要是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政府职能和社会群体义务履行的设置,将社会个体、社会组织和政府按照既定的责任与义务确认,最终通过体制化、机制化、法制化的形式予以控制。通过这种体制、机制和法制的规范化,从根本上将人的致灾性转化为人的治灾性。

(二)疫灾中“人的流动致灾性”因素

“人的致灾性”概念的出,是基于灾害“倍增效应”和“墨菲定律”等灾害法学理论认同的基础上,揭示出人类活动行为本身对于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人类活动具有社会性,当人们的社会行为本身具有危害性时,会随着人们对利益的追逐性不断聚集、放大,而且在人们追逐利益的同时并不认同人们本身行为的不合理性或者具有危害性,从而忽视了人类个体危害性的聚集放大效应,其直接后果便是导致疫灾发生后损害范围不断扩散、蔓延。接和灾害法学理论视角,再完美的制度都无法替代人类本身的作用,即自身灾害意识和安全义务的履行。人类安全义务在制度末端的承担与履行的自觉性,以及人类致灾性自我控制能力,对于灾害的控制都是能发挥实际效用的。

事实上,无论是2003年的“SARS事件”还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都是“人的致灾属性”体现,而这个“致灾性”是从流动致灾性论起。传染病事件的致灾性在于其“人传人”的传播属性,正是由于这个属性致使人的流动性成为疫灾扩散的关键,病毒随着人的流动行为蔓延致灾。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疫情从地方流行演变成国家流行再致世界大流行,其实际上都与人类活动行为紧密相关,尤其是随着交通方式的发展与多样化,疫情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行开来。

四、瘟疫与人:人的治灾性与危机治理

考察麦克尼尔疫灾史理论,实际上,在近代医学和公共卫生制度出现和确立之前,人类和微寄生物之间的均衡关系基本是依靠自然调适机制所完成的(包括人体的自然免疫力、人类的理性以及自然的有机调节能力)。尽管传统医学理论对疫灾的控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缓解作用,其实际上依然是经验主义的,并极端教条化。

人的致灾性控制最终的落脚点仍然需要由人的治灾性所解决。人的致灾性概念本身之下是具有人的治灾性的属性存在的,这是作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中治灾责任所必须承担的角色。按照伦理学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派别的观点,人类中心主义在价值观、认识论等方面存在着不能有效控制或者制约人的致灾性的问题,如果让人的致灾性转化为人的治灾性就必须采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框架限制,在此基础上强调人类社会之间相互影响的关联关系的整体价值观。在历次疫灾事件中,人的流动行为与疫情的传播扩散之间是存在必然的联系的,其实际上就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对大自然的无知或者恣意妄为,让人们误认为可以违背事件发展规律任性而为,于是当瘟疫出现诱发因子,处于政府失灵和法律虚置的背景下,人类活动致灾性聚集、扩大,最终导致疫灾的暴发。而疫灾控制本身,仍然需要将人的致灾性转化为人的治灾性,最终实现麦克尼尔笔下的平衡状态。

人类活动行为具有致灾性根源。危机本身是人类活动追逐利益制造下的产物。质言之,人的致灾性本质是人的趋利性所致,这种趋利性实质上是致害性而非避害性,而要转化这种致害性为避害性就必须将人类活动行为合理化、科学化、合法化,也就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实现责任的承担。这种责任的承担,首先是肯定人类活动行为的致灾性,在此基础上将人类活动行为进行必要的控制。基于灾害法学的视角,人的致灾性控制主要是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对政府职能和社会群体责任承担的设置,将社会个体、社会组织和政府按照既定的责任与义务确认,最终通过体制化、机制化、法制化的形式予以实现。通过这种体制、机制和法制的规范化,从根本上将人的致灾性转化为人的治灾性。惟有如此,人的致灾性转化为人的治灾性才能实现。[作者 李阳辉,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灾害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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