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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角度分析乡村治理的法文化经验

2023-12-15 11:54:19 来源:映象网

[摘要]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如何实现乡村善治,是摆在乡村法制工作者面前的一道时代考题,那么如何写好这张答卷,要依靠我们的人民群众来当评卷人、打分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中国作为一个有着悠久的农业法制文明的古国,当漫长的历史画卷缓缓打开时,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传奇且惊叹的沧桑变化,但纵使有多少曲折与艰难,依然陈陈相因,保留着中国古代璀璨的农业法制文明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发展性,这不是偶然的,是和中国古人在面对自然灾害、战乱人祸时,始终不忘总结丰富经验,吸取前人教训分不开的。本文仅就宋朝时期保甲法对当下乡村治理的历史镜鉴略述己见。

  细究宋朝保甲之制,上可追述至商鞅“连坐”之法,是国家统治者寄希望于通过刑事处罚的方式将政权的强大统治力渗透于基层治理之中,实现基层治理的无缝隙化、无差别化、密网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旨在实现封建统治者对基层,尤其是县、乡一级人员密集区域的管理和控制,治理的对象,恰在普通百姓。至宋朝神宗时期,王安石在变法图强中,为了加大对底层农民的控制,实现军费的有效节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保甲法,以期通过乡兵连坐之法实现对乡村的治理,人民的管控。然而,纵观两宋三百二十余年的历史,仅农民起义便达四百余起,由此观之,保甲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又有多少,恐怕是显而易见的。保甲法在推行的过程之中,非但没有起到富国强军之效,反倒激起了民怨之沸腾,引发了困民之乱象。

  保甲法之弊一:官为上,民为下

  在《水浒传》张都监血溅鸳鸯楼 武行者夜走蜈蚣岭中,就写到“家至户到,逐一挨察。五家一连,十家一保,那里不去搜寻。知府押了文书,委官下该管地面,各乡、各保、各都、各村,尽要排家搜捉,缉捕凶首。写了武松乡贯、年甲、貌相、模样,画影图形,出三千贯信赏钱。如有人知得武松下落,赴州告报,随文给赏;如有人藏匿犯人在家宿食者,事发到官,与犯人同罪。遍行邻近州府一同缉捕。”这里描写的是武松在连杀十数人后,地方州县官挨家搜捕时的一个场景,其中写到的“五家一连,十家一保”便是保甲法在基层的组织形式。在这一片段中,可以看出的内容有二:一是“家至户到”。古代编户齐民下,民众个人权力意识的淡薄甚至丧失。细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具体条文内容可以探知,中国古代是一个公法发达而私法薄弱的时期,即使是在宋朝这样一个商品经济高速发达,女性地位有所改善,农户与雇主的捆绑关系日渐松懈的环境之下,对公民个人合法私权的维护依然不是国家治理的重心之所在。这也是保甲法能够提出的一个深层次根源。二是“藏匿犯人在家宿食者,事发到官,与犯人同罪”。连坐之法渗入乡村治理的肌理之中。商鞅在推行“什伍连坐”之法时,便是为了通过控制一部分人,实现对全社会的管控,保甲法亦是如此。所谓的“与犯人同罪”,虽然实现了法的简便易行,但却是用最言简意赅之言,粗暴的厘清了责任,确定了处罚,强化了控制,可谓是一箭三雕。

  那么,宋朝时期的保甲法为何没有激起民众大规模的反抗情绪呢?这是因为,官为上,民为下之根深蒂固的思想所造成的。在中国古代社会,礼始终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而礼的核心主张便是上与下,尊与卑。同时,在官本位的古代社会,能够进入官僚集团,便意味着一种皇权赋予的管理人民、治理人民的权力,正如古代常将地方州县官称之为父母官,其中父母二字便带有明显的等级性,意味着基层百姓要天然的服从于地方官吏的管辖,且这种服从被礼赋予了合理化、合法化的色彩。因此,当王安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保甲法时,明为省军费,实则是加强了地方官员对县、乡、村这些手无缚鸡之力的普通民众的掌控力度,但即便是再强化的管控,对人民而言,也似是合理的保障。因此,在这种官民地位极端不平等下所施行的乡村治理手段——保甲法,是不可能为宋朝的乡村社会实现真正的治理的。

  保甲法之弊二:法、情失衡

  自商鞅变法之后,使历代统治者们看到了法家在治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因而屡试不爽,但囿于秦二世而亡之惨痛教训,又迫使后代君王不得不将“法”披上了“儒”之外衣。但在这种外儒内法之局面,很容易造成法、情之失衡,尤其是对于本就执法能力不高的基层之吏而言,过分的使用“法”来压制百姓,以罚代管,遏制堵塞矛盾的怪象层出不穷,基层百姓苦不堪言。

  在保甲法施行的过程之中,通过“五家一连,十家一保”的组织方式,使乡村百姓结成了在政府管控下的监督网,强制性要求每个人都应充当国家政权的监督官,而这一监督官的设立目的又完全是为了基层统治稳固之需,全然没有考虑构成乡村社会最重要的人伦亲情,极大的破坏了宗族之睦。有子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这一“和”若全由“法”来维系,恐怕离“不和”也就不远了。所谓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不能简单的依托于法的强制力来构建,若仅依凭于此,恐怕也只能在短时间内维持昙花一现的假“和”,实现不了乡村长久之睦。

  宋朝的保甲法过分的强调使用国家公权力的形式实现对乡村熟人社会的管控,用刑事手段达到阻断宗族家庭内部的血缘属性,压制人之天然本性的目的,其不可谓不是竭泽而渔,也无法真正实现古代乡村之善治。

  以古为鉴,人民至上。新时期乡村善治实现的具体路径

  乡村治,则基层治;基层治,则天下安。要想真正实现基层善治,则一定要实现乡村的善治。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大国,农村人口仍在国民总人数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农民问题解决不好,就很难实现天下之安,而要想解决好农民问题,首先是要保障在乡村建设中实现真正的为民考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中发表的重要文章《坚持人民至上》中强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

  其一,官民结合,充分调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在过去的乡村治理中,过度的限制了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乡村治理实际上形成了官治理,民听从的局面。然而,这种民听从,究竟听进去多少,又认同了多少,往往不得而知,因此乡村治理的效果并不明显。新时期,要想实现真正的乡村善治,首要就是转变以管为主体的老观念、旧思想,充分调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使村民积极投身于乡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之中,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以河南省某村为例,仅是一个乡村卫生评比,就激起了大家极为浓厚的参与之情,每家每户兴高采烈地邀请评比人员前来检查自家的卫生情况,全然没有走过场、敷衍了事的情况出现。这是因为,对村民而言,卫生评比的结果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更是对自身参与乡村建设的一个认可,一个尊重。村民对于乡村建设的热情度是远远高于预期的,过去看不到村民积极投身乡村建设的事例,并不是因为这些村民不愿意参与,而是对自己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反倒没有了归属感,没有了存在感,要想真正调动这些村民对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必须以尊重为先,肯定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不断扭转以官管民的治理思路,实现官治与民治相结合,以民治为主体地位的乡村治理。

  其二,法、情平衡,顺民心,重民情,传民愿。

  中国自古以来所形成的熟人社会的特征,编织了乡村社会中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在这一网格中,邻里相亲又多是沾亲带故。同时,对于大多数乡村法治问题而言,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法律事实并不难剖明,因此,当“法”面对亟待解决的乡村问题时,往往是力不从心。若仅以法断之,则有可能损伤邻里之情,亲属之爱;若仅以情顾之,则罔顾国法,不顺国理。因此,如何真正实现法、情平衡,是摆在乡村法治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当然,这道难题的答案也并非无解,法、情之间也并非是永远的平行线,想要使二者相交,就要求乡村法治工作者最大程度上做到将加强乡村普法宣传教育与树立乡村道德模范工作相结合。乡村往往是法治宣传最薄弱的环节,村民往往是法治意识最淡泊的一个群体,长期的乡土生活养成了他们全以情之方式解决所有法之问题的思维定式,造成了村民维权意识淡薄,主张自身权利的积极性不高之局面。这就需要驻村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而这种宣传也不仅仅是被动输出,要想实现村民的主动接受,还需要充分创新各种宣传模式,拓宽宣传渠道,需要法治宣传工作者加大力度,下足功夫,在拉进与村民心理距离的基础上进行法治教育,而不是以一种高高在上的姿态照本宣科。在进行法治宣传的同时,也要加快推进树立乡村道德模范工作的有序展开,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中国古人所讲究的“以身作则”并不是一句空话,榜样的力量往往带给村民的不仅仅是心灵的震撼,更多的还会化为具体的行动,成为大多数村民日常行为的指路明灯。

  此外,就乡村干部而言,当面对村民亟待解决的问题时,要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就必须着力解决矛盾产生的根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情平衡。

  总括上述,从宋朝时期的保甲法,到新时期的乡村治理;从以官为主,官为上、民为下,到真正意义上的官民结合,充分调动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从以法治村,法为主导,到法、情结合,合乎人情。历史的车轮总是滚滚向前,反映着乡村治理在曲折中不断发展的历程,昭示着乡村建设在国家治理中的突出性地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如何实现乡村善治,是摆在乡村法制工作者面前的一道时代考题,那么如何写好这张答卷,要依靠我们的人民群众来当评卷人、打分人。我们说,实现乡村善治“难”,这个“难”并不是“难”在乡村治理有多么复杂,而是“难”在要处理好官与民的关系,实现顺民心,重民情,传民愿的基本要求,务求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再次强调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作者 贾秋宇  法学博士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方向:法治文化)

  本文是河南兴文化工程文化研究专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治国理政理念和思维研究”(2023XWH014),河南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课题“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融入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研究”(2023-WHZX-0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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