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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2019-12-02 10:07:16 来源:学习时报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那些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规定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那些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规定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需要坚持和完善以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能够真实、广泛、持续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能够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既有效防止了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问题,更有效避免了西方多党制必然导致的彼此排斥倾轧、相互恶性竞争的弊端;还能够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广泛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而进行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总起来说,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充分彰显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显著特征,反映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仅符合当代中国实际,而且符合中华民族一贯倡导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传统文化,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贡献。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既明确了必须牢牢坚持的重大原则,又作出了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贯彻落实全会要求,必须切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健全相互监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自觉接受监督、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实施专项监督等机制,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完善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方法,展现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实行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政协应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切实为民主党派履职创造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政协健全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为重点的政协协商议政格局,取得重大进展和成绩。应乘势推进,不断完善发展。特别要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中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充分协商讨论,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其他议政和工作方式,也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充分发挥好民主党派作用。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创造性制度安排。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开拓了中国的辽阔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孕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国多民族大一统格局,是我国5000多年文明发展史遗留和传承下来的宝贵政治财富,也是我国发展进步的巨大优势。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国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探索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形成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独特形式。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194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立。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优势,并且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安排部署。目前,我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还有将近1000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全会部署,就要牢固树立制度自信,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并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其次要坚持不懈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民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还要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其三要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把政策动力和内生潜力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中央、发达地区、民族地区三个积极性,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体制机制,实施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重点抓好就业和教育,抓好资源优势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抓好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基本政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基本政治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对农村村级、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这项制度始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城市建立的居民委员会。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被一起写进宪法。1989年、1998年先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2年党的十四大首次把我国基层民主制度形式确定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此后逐步形成了以村委会、居委会和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基本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事情的一项制度,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通过所设立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管理,保证自身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形式。由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基本政治制度,有机衔接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治制度,共同构成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从而使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国家性质、国家制度不仅体现在国家事务层面、体现在经济和文化事业层面,而且体现在社会事务层面;不仅体现在人民代表制民主层面,也体现在基层直接民主层面。这一切,有力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显著优势和独有特色,充分展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城乡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城市和农村社会管理出现一系列新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新的实际出发,明确提出了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新要求新任务。一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动城乡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居)两委班子交叉任职,使共产党员在村(居)委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中占到具有控制力的比例,把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体现到基层群众自治的各方面各领域各环节。二要着力推进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证村(居)民群众选人用人权,落实民主选举,能够公开、公平、公正选人。建立健全议事协商决策制度和机制,保证村(居)民群众对村(居)重大事务的讨论决定权。三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探索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有效方式,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三个基本要素,是经济制度体系中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部分,对经济制度属性和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决定性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面对的情况,既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设想的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也不完全相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必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开辟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做过有益探索,取得过历史性成就,也经历过曲折失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经验,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了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转变,实现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向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转变,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地增强了社会活力,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层面,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显著优势,还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出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作出的重大拓展和深化,也是用制度形态对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伟大实践成果和巨大成就的充分肯定,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经济建设仍然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中心,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仍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如既往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继续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方面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和传导作用,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决定着其他方面很多体制改革的进度,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总书记还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们要坚持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轴,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新突破,以此牵引和带动其他领域改革,使各方面改革协同推进、形成合力,而不是各自为政、分散用力。”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在整体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13个方面任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整个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中的牵引作用,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基础建设带动和支撑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完善,更加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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