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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鲜明特点

2019-09-10 10:12:35 来源:北京日报

[摘要]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标志着新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新中国70年来的国家治理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标志着新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新中国70年来的国家治理取得重大成就,形成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具有新颖的、丰富的理论内涵,体现了一系列鲜明特点。

     “两导”:党的领导、国家主导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必须坚持并加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国运昌盛之所在,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当然,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指党必须处在国家的全面领导的位势上发挥作用。全面领导指的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全国其他组织、单位、团体和公民,必须在政治上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但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等于党要去包办和代替一切,必须保证其他机构能够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党的领导,不妨碍党同其他组织、单位、团体和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关系,也不妨碍各自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自己的事务。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还必须凸显政府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其《决定》中指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这说明,中国的各级政府必须在国家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即发挥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龙头牵引作用,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绝不能把政府等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群团组织,更不能将其淡化、边缘化。

     “三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既积极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使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治理的制度化问题。他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就是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只有在制度建设上做足功夫,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才会日臻完善。

       规范化,是指通过发布和实施一系列关于治理的标准、规则和要求等,以达到治理过程中的统一,获得治理的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程序化,是指治理工作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流程实施,有着严格的标准和严密的、内在的合理性安排。

       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制度化的结果表现。制度化是治理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也是整个治理体系规范化、有序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的制度化必然伴随治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治理的制度化也必然要求治理的程序化、有序化。

      “四治”:法治、德治、共治、自治

       法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必须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自古以来,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的状况如何,关系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强盛。建设法治中国,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进一步深化立法、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推进立法、司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还要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德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不但实行依法治国,而且要求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都是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教化人们思想、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补充、不可或缺。只有法治、没有德治,或只有德治、没有法治,都不可能治理好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弘扬德治精神、实施德治方略,以道德滋润法治,才能强化道德对法治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才能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才能更好地促进法治的发展。

       共治,即共同治理,也称合作治理、协同治理、多元治理。共治是当今时代治理所呈现出的最显著的特征。共治,要求在公共事务领域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组织与公民个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通过由上至下、由下至上的双向或多向的互动过程,既包括政府组织的合作机制,也包括非政府间组织的合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实施共治,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重心所在。

       自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既需要共治,也需要自治。国家治理并不是全能的,无限制地将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基层领域,违背了社会的运行规律,会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破坏。但是,社会也不能缺乏治理,否则就会处于失序的混乱状态,这就需要采用自治的治理模式,由相关的社会主体担负起治理的职责。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农村和城市社区群众自治,现已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自治,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基础工程。

      “七域”:国家治理的领域范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他又指出:“国防和军队改革是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标志。”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范围涵盖了七大领域的治理。

       一是经济领域治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和公平性。

       二是政治领域治理,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将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达到法治中国的根本目的和要求,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是文化领域治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治理的体制机制。文化治理的重点还在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点、时代特征的文化价值体系。

       四是社会领域治理,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社会治理应借助社会组织来进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使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五是生态文明领域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必须加大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六是国防和军队领域治理,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二○三五年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七是党的建设领域治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作者为福建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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