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孕育萌芽阶段、奠基准备阶段、基本雏形阶段、形成确立阶段和完备规范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孕育萌芽阶段、奠基准备阶段、基本雏形阶段、形成确立阶段和完备规范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呈现出新的特点,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德才兼备法治工作队伍,提升全民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
近期,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以及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相继出版。两部著作全面反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原创新贡献,系统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充分反映了这一思想的最新发展,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权威辅助读物[1]。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际,系统回顾梳理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历程,对于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几十年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要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阶段特征,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2]。
一、孕育萌芽阶段(1949年—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本,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两个,一个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个是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这两个文本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新中国的建立与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行动蓝图,直到我国制定1982年宪法的时候,这两个文本依然具有重要的前提性价值。除此之外,截止到1966年,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30多件,还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草案;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或者命令15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并不理想,甚至还存在着一些阻碍法律体系建设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个时期虽然没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们却有着良好的“政策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承担着弥补成文法之不足的重要作用。政策法作为一种不稳定的法律样式,含有一种人治化的倾向,这一点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方面都有所表现,政策法影响了人们遵守法律的信心,而在司法方面则易于导致主观性、随意性,使得司法统一受到严重的影响,也无法提升审判质量。总体而言,这个时期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但其反面的教训对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下定决心进行法治建设是一个有益的促进。
二、奠基准备阶段(1978年—1992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历程中,逐步形成了邓小平理论,指导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向前发展。这个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到一个崭新的高度,促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起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邓小平提出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理论纲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实际上为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及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邓小平还提出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为我国的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指明了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从此起步,并在这一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正确思想的指引下,党领导人民制定了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到1992年底,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已经起步,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日臻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基本雏形阶段(1992年—2002年)
十四大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进行了广泛的立法工作,并且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和目标,加强宪法的修改工作,制定了立法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4]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5]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这个阶段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其中涉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价格法、审计法、农业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煤炭法、建筑法、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重要法规。这些法律文件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对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形成确立阶段(2002年—2012年)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阶段基本形成。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还特别充分肯定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并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6]。2011年3月,吴邦国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树立起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座丰碑,也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到2012年,我国生效的法律已经超过200多部。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这个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呈现出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以基本形成并日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二是以法律清理为重点,今后要形成两手抓,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两手都要硬,从而形成内部和谐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动态化,适应新形势制定新的法律,比如,物权法的出台就是例证。
五、完备规范阶段(2012年—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有力推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践上形成了新的飞跃,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思想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根本遵循、指明前进方向。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重要意义。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指明了加强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的“三共同三一体”,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总方针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又强调了要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立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律监督体系、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5年2月,在中央党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做依法治国的带头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持在大是大非面前的清醒认识。2017年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个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法治人才培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要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作用,办好法学专业,培养好法治人才。党的十九大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写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要部署。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更加突出依法治国和宪法的权威,尤其是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部分适当的修改,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与时俱进,使宪法更加具有生命力。
六、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样意义重大。
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治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思想,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治体现。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我国经济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充实、完善,伴随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人类前所未有的壮举的全过程,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国家意志和法律规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基本方针、大力加强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实现有法可依的既定目标,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事业以及法治国家建设向前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治保障。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景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是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我们将始终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到本世纪中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想实现宏伟目标就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发展,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拓展,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更为关键的在于,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需要不断根据新发展制定新的法律,也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只有及时通过法律的完善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问题,国家才能真正实现长治久安。
【作者:田磊,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四议两公开”赋能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研究》(24BKS102)、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数字赋能“四议两公开”推动基层高效能治理的思考与建议》(2025XJCP02)、河南省社科联重点调研课题《数字赋能“四议两公开”创新党建引领基层高效能治理研究》(SKL-2025-12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编:《习近平法治思想纲要(2025年版)》,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5年版。
2.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25年版。
3.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1993年11月14日通过。
5.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