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价值专利的培育现状及对策研究
映象网
2024-03-11 15:09:21 

当前,河南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对过去粗放型、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增长方式进行变革,创新应当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日益凸显。《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了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系列举措,其中明确要求培育高价值专利。提升专利质量,是我国由要素驱动发展向创新驱动发展,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必然要求。因此,有必要对河南省高价值专利的培育开展研究。

河南省近年来科研创新能力有了较快增长,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均专利数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每万人发明申请量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每亿元GDP发明申请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这说明河南省整体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科技创新在驱动经济增长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有效发明专利占比较低,专利五年维持率在全国各省市区中排名倒数第四,说明专利质量和专利的经济价值有待提高。三是专利转化运用不足,专利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和专利权质押融资数量偏少,大量专利技术从研发到申请专利之后都处于闲置状态,没有转化为对工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有效驱动力。整体来看,河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方面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对策如下。

1.增加科研经费投入,提高创新成果质量

只有高质量的创新成果作为种子,才能成长为高价值专利的参天大树,而高质量的创新成果离不开科研经费的支撑。科研成果的投入和产出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河南省科研投入较低是影响高价值专利培育水平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对症下药,在GDP逐年较快增长的同时,适当增加科研经费的数量,一是政府机关应当加大财政预算中科研经费的比例,尽快将经费投入强度增长到全国平均水平,并择机适时向科研能力较强的广东省和江苏省看齐。通过多投入实现多产出,通过科研能力的提升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智力密集型产业过渡。二是企业自身应当加大研发经费的投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通过研发新产品提高利润率,通过生产经营利润的增长反哺创新和研发能力,实现良性循环。三是积极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将改革进行到底,大胆进行制度创新,积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员工兼职从事研发和创业,充分发挥河南省人力资源优势,最大限度挖掘大众创新能力。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河南省日益重视科研投入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科研经费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费投入强度逐年上升,必将会对高价值专利的培育产生积极效果。

2、加强专利保护力度,营造积极创新氛围

首先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培养产权意识,充分认识到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土地和房屋一样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所有者许可不得随意侵犯其权利。长久以来,不但普通民众对专利知识知之甚少,即便创新主体和科研工作者,也都对专利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很多人潜意识中将其与书籍、期刊、技术报告等混为一谈,将其等同于一种技术文献,而忽略了其法律属性。也有人虽然明知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没有认识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后果严重性,总觉得已公开的产品是可以模仿生产的,不涉及侵犯他人权利。在很多人的价值判断观念里,能够认识到诸如拖欠工人工资、漏缴税款等行为是不道德,但是对盗用他人专利技术却有着一定的宽容度。然而,只有在专利权得到充分尊重的前提下,它的价值才能够得到体现和证实,人们才愿意创造和拥有这种权利,高价值专利才能够得到培育和发展。

其次,要加强对专利的司法保护。司法是法治社会处于核心地位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且,法律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和预测作用,通过严格、公平的司法行为,除了对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本身进行纠正之外,还能够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引和教育,并且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从而塑造社会秩序。加强专利司法保护的核心和瓶颈在于对侵犯专利权的惩处力度。第一,优化专利侵权诉讼的立案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减少专利权人的诉讼时间成本。第二,提高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偏低,更多是司法实践中对专利法确定的赔偿规则如何适用的问题。结合河南省的司法现状,在现行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精神许可范围之内,探索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专利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既能对侵权行为产生震慑,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同时也通过判决结果对高价值专利的价值进行真实的体现。第三,加大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执行难是专利维权诉讼的另一个痛点,费尽力气赢了官司,却仍然拿不到应得的赔偿,必然进一步损害创新主体的积极性。

此外,还应当积极探索和加强专利行政保护。由于专利权人通过司法保护维权存在“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以及“判决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专利行政保护仍然是专利权人最期待的维权方式,45.7%的专利权人更愿意选择向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举报而不是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根据1984年专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针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停止侵权,并且有权裁定侵权人赔偿损失,但是自2000年起,专利行政部门管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职能开始弱化。而河南由于地处中原,人们习惯认为行政机关依然居于整个社会的重心,各类权利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仍然习惯于和倾向于去政府部门而不是法院寻求援助。基于尊重历史、尊重社会现实的角度,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应当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强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的能力,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帮助专利权人维权的能力,与司法保护互为补充,切实有效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可以说,坚强有力的专利保护制度和氛围,是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土壤,只有形成良好的保护环境,塑造公众对保护专利保护产权的信心,创新主体才愿意增加投入进行创新,也才愿意将自己的创新成果去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才能成长出大批量的高价值专利。

3、提高专利撰写质量,增加专利经济价值

一颗钻石原石只有经过完美的切割工艺,才能变成一件价值高昂的首饰。如果把高价值专利比作一件首饰,那么专利撰写就是钻石的切割工艺,直接决定着专利最终的价值。培育高价值专利,必须着力提高专利撰写质量。第一,要提高创新主体对专利撰写的重视程度,改变重研发轻撰写、重论文轻专利、重证书轻价值的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在科研成果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专利撰写对其价值有着决定性影响。第二,提升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代理机构的代理能力和代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部分代理机构的服务仍然停留在转发邮件和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阶段,没有深入挖掘技术方案,没有为创新主体的专利申请进行合理的布局,也没有全面提升申请质量。代理机构应当在高价值专利的培育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创新主体的科研成果,应当进行适当的检索和查新,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撰写方案,对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挖掘,构建合适的保护范围,撰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第三,有条件的创新主体,逐步形成自己的专利代理人队伍,实现研发人员与专利撰写人员的无缝衔接,避免科研成果的创造和专利申请割裂。探索专利代理人有限度参与前期的研发工作,帮助其理解发明的背景、发明的构思和发明的技术方案,研发人员则参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对审查意见的答复,提高专利形成过程的有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避免专利文件中出现严重失误。通过研发人员和代理人的相互配合,提高专利撰写质量,提高专利经济价值,促进有价值专利的培育。(徐菲 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哲学博士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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