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高质量立法是良法之保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可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保障我国高质量立法的根本途径,而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具体表现。立法系统性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立法的集成效能,立法整体性能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立法协同性更好体现立法与实践相互促进的关系,立法时效性能够加深立法与改革的有效互动。报告将“立法时效性”首次与“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并列,强调了立法引领改革并在改革中完善的重要性。因此,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就是牵住了提高立法质量的“牛鼻子”,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啃掉改革中的“硬骨头”,推动法治和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第一,增强立法系统性。坚持系统思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贯穿始终的方法特征。运用系统思维分析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能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发展规律,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科学性。法治建设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多元化因素,这些因素相互协作、相互关联又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广泛复杂而又系统完备的统一整体。因此,必须以系统思维贯穿立法过程,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必须综合考虑法治建设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和联系,通过立法组织、立法程序、立法体制等不断完善并发挥作用,实现各要素取长补短,有效组合。同时要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清理和法律编纂等多种形式,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统筹协调、和谐统一。
第二,增强立法整体性。整体性与系统性是相对的,任何系统都是由各个功能要素和各个组成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但这些功能要素和各个组成部分并非简单凑在一起,而是能实现“1+1>2”的集成效应。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观察、认识和处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实践问题,统筹考虑国际国内形势、法治建设进程和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协同,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进行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整体谋划法治领域改革。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观要求立法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地方立法要做好立法规划、不得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 保证国家法治统一的同时要注意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增强立法协同性。协同性重在“协调和同步”,全面依法治国是由多个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部分构成的整体,缺少任何部分、放松任何环节,都会影响法治建设成效。因此,立法协同性要求立法要统筹推进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法治元素,做到全局和局部相配套、治本和治标相结合、前瞻性和后评估相衔接、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统一。地方立法中,要充分考虑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注意吸收各部门意见、照顾各方关切,使立法规划和立法进度满足区域协调发展需求;对于立法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要积极建立多层次、多方面的立法矛盾协调机制, 切实把矛盾和争议解决在各方普遍接受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可以采取联合起草、分别审议、协同推进的方式,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最大限度发挥立法资源和社会力量的协同优势。
第四,增强立法时效性。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立法时效性”首次与“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并列出现,时效性作为高质量立法的要求开始被强调。增强立法的时效性要求立法要及时。我们强调“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其实就是要增强立法的时效性。立法应以回应改革需求为重点,以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导向,破除改革障碍,凝聚改革共识,明确改革方向,提供改革方案,恰到好处引领改革前行并为改革预留空间。增强立法时效性还要求法律要应时而变,立法要适时修改。法与时转则治,良法必须与时俱进,因时而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社会进步日新月异,改革发展推陈出新,立法也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坚持多种立法手段并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转变立法观念,把修改法律作为重要的立法工作,常态化运用全面修订、修改、统筹修改的方式,及时在立法中把党中央的改革决策法律化、制度化;要及时废止和清理不适应社会新形势的法律,消除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保证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统一;要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促进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高质量立法在改革发展中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确保重大改革和先行先试在法治轨道上有效运行。因此,只有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确保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王运慧,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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